恶犬咬人,主人拘留! 山西太原,17岁的小赵骑着电动车,一条体型庞大的恶犬突然冲出将他扑倒,裤腿瞬间鲜血淋漓。幸亏周围人快速施救,小赵这才摆脱危险。民警介入后,直接给予狗主人李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10 月 9日《济南时报》报道)
据悉,事情发生在太原市最繁华的长风街上。10 月 3 日下午,正值假期,17 岁的小赵骑着电动车在街上行驶,当天天气不错,阳光温暖凉风习习,小赵很享受午后的这份安闲。
然而,当小赵经过路边一处库房门口时,危险突然降临:一条体型庞大的狗,突然从里面冲了出来。小赵哪见过这阵势,看到野兽一样的狗,腿都软了。
小赵被大狗扑倒在地,然后一口咬向他的大腿。小赵只觉一阵剧痛传来,大腿已经是鲜血淋漓。而那条大狗,在看到鲜红的血后,反而更加发狠,硕大的头一边咬紧一边使劲摇晃,仿佛要撕下一块肉来。
小赵毕竟还是个未成年人,遇上这种事早就吓傻了,只是因为剧痛而本能的哭喊起来。幸亏,有人听到他的求救声,赶来将他救了下来,大狗也被狗主人李某某控制起来。
很快,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确认李某某的这只大狗,是圣伯纳犬,太原市明文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
更恶劣的是,对于这种大型烈性犬,李某某居然将其放养,既不拴绳,也不戴嘴套,任由它在库房门口随意游荡。
实际上,这条狗朝路人呲牙吼叫是常事,而李某某从来没当回事,最终咬伤了小赵,酿成这起血淋淋的祸事。
对于这起明显的违法事件,民警迅速进行了处理,10 月 4 日,对犬主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又一起恶犬伤人事故,让人们再次对养狗问题重新审视;在市区禁养区域,饲养禁养猎犬,该负什么责任?烈性犬一旦伤人,又该如何保障伤者的权益?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法律为大家解读。
首先,在禁养区域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二款,违规饲养烈性犬实行“先警告、后处罚”的阶梯式机制。
如果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持续吠叫),可以先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某些部分地方性法规处罚力度更大,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可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直接没收犬只。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所在区域是明确的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却执意饲养大型烈性圣伯纳犬,哪怕狗性格再温顺,即使狗未咬人,也是不容许的,民警也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之后可以直接没收。
其次,烈性犬伤人,狗主人要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2026 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专门规定,饲养烈性危险动物,造成动物咬伤他人,可以直接拘留或者罚款。本案狗主人李某某就是依据这条被行政拘留。
说到这,很多人要问了:拘留了就不用赔钱?
回答是否定的。依据《民法典》1245 条,饲养动物伤人,动物主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犬主要承担伤者相关损失,如医疗费、检查费等民事赔偿,拘留不能抵消赔钱义务。
也就是说,小赵后续所有的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都要由狗主人李某某承担。
所幸小赵的伤势不是很重,否则,如果伤势达到司法鉴定重伤标准,李某某还可能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最后,我们再重点强调一遍: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千万不要饲养禁养犬种。就算允许饲养的犬只,出门也必须牵绳,烈性犬还要佩戴嘴套。如果看到遛狗不拴绳、私自养烈性犬的情况,可以直接报警。
对于这起恶犬伤人事件,你怎么看?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