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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子旅游住民宿,她洗完澡没穿衣服就走出客厅,一个不留神,她发现一个摄像头正

安徽,女子旅游住民宿,她洗完澡没穿衣服就走出客厅,一个不留神,她发现一个摄像头正录像。女子吓得四处逃窜躲避。事后,她报警处理,可民警把摄影头存储卡交给女子后并未立案,理由是客厅属于公共区域。女子又找房东,房东解释说,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屋内财物,把 282 元房费全额退给女子,还称房子他是给托管公司运营,他已经告知托管公司,客厅有监控,是托管公司没有告知女子,他有什么错?女子不服,打算继续维权。

郭女士和朋友趁着国庆假期,来到福建平潭旅游,她提前在平台上面看好房源,下单租下一套170多平的三室民宿。

订单上面清清楚楚标注的是整套房屋出租,一共只要282元。

在郭女士的想法里面,既然是整租,这一整套房子,在入住这段时间就属于自己和朋友的私人空间,不用和别的陌生人共用。

这套民宿是房东交给第三方托管公司运营,房东原本是打算房子按单间对外出租,托管方却直接把整套房源放到平台上对外接单,这件事房东直到出事之后才知晓。

房东提前和托管方交代,客厅装了监控,用来保护家里电视、厨具这些贵重物品,但是托管方并没有把客厅有摄像头这件事,提前告诉预定房间的郭女士。

几个人顺利办理入住,到了晚上,郭女士洗完澡,身上没有穿衣服,直接走到客厅拿自己的衣服。

等她反应过来,才看见客厅空调旁边摆放着摄像头,设备当时正在录像。

一瞬间,郭女士心里一阵慌乱,刚刚自己没有穿戴衣物出现在客厅,很有可能全部被摄像头录下来。

她害怕视频会被传到网上,心里一直悬着,不敢继续待在这个民宿里面。

她立刻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很快赶到民宿现场,把整套摄像设备带回公安机关,储存视频的内存卡交给郭女士。

郭女士反复确认,摄像头没有安装在卧室、卫生间这些地方,镜头主要对着进门通道还有厨房,可只要是开启录制,客厅里面发生的一切都会被记录。

房东还说,这个摄像头没有联网,没办法远程查看,自己手机上也没有保存任何视频。

事发当晚,郭女士一行人打算和房东好好协商解决这件事,她提出三千元的赔偿,还希望对方帮忙重新安排住宿,但是双方谈了很久,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商量没有结果,郭女士和朋友凌晨就收拾东西离开民宿,另外找酒店落脚。

记者联系到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给出说法,这套民宿的客厅,按照他们的理解属于公共区域,所以当时没有立案。

房东也跟记者解释,安装监控的初衷,只是防止房屋里面的财产受损,并不是为了偷拍客人。

事情发生之后,他已经给郭女士办理全额退款,之后也不再继续在这个民宿里面安装摄像头。

这件事出来之后,不少人都在讨论,整租下来的房子,客厅到底算不算客人的私人空间。

当地很早之前就出过网约房相关管理规定,确实允许在出入口、公共通道设置监控,但是这里说的公共区域,是民宿前台、楼道这类地方,不是游客整套租下之后独立使用的客厅。

客人已经把整套房子租下来,这段时间,客厅属于租客的使用范围,房东安装监控,理应提前告知。

房东觉得自己没有做错,只是想要保护房子里面的东西,可他忽略了一件很关键的事情,托管方没有把监控的消息告诉租客。

游客出门游玩,本来是想好好放松,谁也想不到,明明已经整套租下房屋,还会遇到这样的糟心事。

郭女士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投诉,还专门找律师咨询,打算起诉民宿商家。

一趟好好的旅行,最后闹得身心俱疲,这件事也让很多出门订民宿的人多了一层思考,大家外出住网约房,入住前最好多留个心眼,仔细检查房间各个角落。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郭女士已经整租整套民宿,入住这段时间屋内客厅就属于租客可以自由活动的私密空间,房东这边虽然本意是保护屋内财物。

但是托管公司事先完全没有告诉郭女士客厅有摄像头,摄像头持续录制客厅里面所有画面,已经属于刺探客人隐私,已经涉嫌侵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这个房子是整套出租,并不是对外的公共区域,就算房东想装摄像头保护财产,也必须提前告诉租客,得到租客同意才行。

不能悄无声息直接开启录像,房东和托管公司不能拿保护财物这个理由,跳过告知和征得同意这一步,郭女士有权利起诉对方,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后浪视频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