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花282元租下一套民宿,入住当晚洗完澡后,光着身子到客厅拿衣服,没想到客厅竟装有一台摄像头。她当场愣住,将存储卡拔出,插进手机查看,发现自己已被完整拍下。女子报警并投诉,房东随后退还女子282元房费。她认为隐私遭偷拍,事情不能这样算了,于是要房东额外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解决后续住宿问题。房东拒绝后,女子决定通过起诉来维权。
国庆期间,郭某和男友结伴,带着男友的妹妹,三人一起到平潭旅行。
出于对居住舒适度的考虑,郭某特地花费282元,在平潭当地租下一套170平方米,三室一厅民宿。
进门之后,郭某钻进浴室洗澡,满身倦意被热水一冲而散。
不一会儿,她冲完澡从浴室出来,才看到干净衣服都留在了客厅。
郭某光着身子,出了洗手间,直接走到客厅把干净衣服换上。
她整个人松弛下来,顺势往沙发上一躺,就在此时,她突然注意到,客厅角落有个亮着灯的摄像头。
郭某吓得从沙发上跳起,快步走近一看,摄像头正对沙发和走廊。
她果断取下存储卡,一探究竟,看到的场景让她瞬间汗毛倒竖,清晰可见她一丝不挂的画面。
郭某当场火了,这事可非同小可!她立刻报了警,紧接着又在订房平台上,对涉事商家进行了投诉。
房东闻讯后,赶紧出面说明情况,他表示这套房子,交由第三方负责经营,原打算是把各个卧室单独对外出租,谁知平台页面最终呈现出来的,却是整租形式。
房东解释说,装摄像头初衷不是偷窥,而是想盯住房子里的厨具,电视等物品,怕客人弄坏了之后,责任说不清。
这个摄像头没有接入互联网,只在本机保存录像,拍摄方向以厨房和门口为主,并没有对准卧室。
对于没有事先向住客说明摄像头情况,房东承认,这是他的失误。
房东表示,房费282元,已经一分不少地退给了郭某,可郭某并不买账。
郭某觉得,隐私被拍了下来,损失不是房费能抵消的。于是,向房东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同时要求解决,她接下来的住宿问题。
没想到,房东一口回绝,在他看来,房钱都退了,郭某还要索赔,有些得寸进尺。
协商没有结果,郭某也不想再住下去,马上和男友收拾东西,连夜从民宿搬走了。
女子报案后,警方参照本地网约房,相关管理规定作出判断,客厅属公共区域,房东安装监控并不违规,不够立案标准。
市监部门方面也表示,这起纠纷应当由公安负责调解,不在职权范围内,所以也就没有受理。
目前,郭某咨询律师,筹备起诉房东,以维护合法权益。
而且,这家民宿仍在平台上正常展示。
律师表示,在整租的前提下,客厅和卧室性质相同,都属于租客在租赁期间,临时拥有的私密空间。
客厅被认定为公共区域,通常只发生在单间合租的情况下。
房东没在入住前说明房间内安摄像头,还拍摄到房客私密画面,这种做法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尽管摄像头装在客厅,出发点是防盗,但它妨碍房客对居住环境是否私密,安全所作出的判断。
租客在整租房洗澡、换衣、休息,应当受到合理隐私保护。
况且,摄像头已经拍到郭某私密画面,侵害结果已经造成。
房东说设备没有联网,只本地保存,顶多说明画面被传播风险小一点,并不能成为安装行为正当合理的理由。
只要房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房客无法做出有效防范,容易在毫不知情中被拍下。
平台不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然页面标注为整租,消费者自然会以,整套房的标准理解。
一旦实际运营中涉及托管、分租或监控设备等事项,平台就应核实清楚,并在显眼处加以提示。
不然等出了问题,在平台看见房源仍在正常售卖,消费者自然难以接受。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取得权利人明确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拍摄或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也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
整租民宿的客厅,应当被认定为,房客私密空间,房东事先没说客厅装摄像头,涉嫌侵犯房客隐私权。
更何况,摄像头已经拍摄到,郭某未穿衣物画面,这已涉嫌侵犯隐私权,就算设备没有联网,也不能因此免去侵权责任。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