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爱上已婚女人,对方说想娶她,得拿出70720元还给前任断婚,男子毫不犹豫掏钱,没想到,女子只跟男子睡了一晚,第二天谎称出门散步就偷偷跑路,玩失踪。男子慌了,多方寻找无果后,把女子和她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70720元,可女子甩脸,你的钱不是给我的,你给谁找谁要去。最终,法院判决让大家傻眼了。
郑某到了适婚年纪,一直没有对象,他多么希望能找到合适的伴侣好好过日子,后来他在网络平台认识了年纪比自己小不少的李某。
两个人聊得来,很快就确定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甚至开始商量订婚、结婚的事情。
只是那个时候,李某并没有完全和之前的男友断干净,她很早之前就已经和当地一名男子订了婚,两人还生下过一个孩子。
那个男的家里当初按照当地习俗,拿出一笔钱当作订亲彩礼,还办了婚宴,如果想要彻底解除这段婚约,李某这边需要拿出一笔补偿款给到对方。
郑某当时一心想着娶李某,为了扫清两个人结婚路上的阻碍,他直接带着家人,专程从湖南赶到广西南丹,和李某、李某父母还有她之前的男友一家人坐到一块协商。
几方商量清楚之后,一起签下了退亲凭证,协议写明白,由郑某一次性支付钱款,帮李某了结前面这段婚约。
等钱付清,李某就跟着郑某回湖南,往后李某和前任再也没有瓜葛。
郑某没有犹豫,当场就通过好几条转账渠道,一共转出去70720元,这笔钱直接交到李某前任母亲手上,了结了李某之前的婚约。
钱刚转完,李某就跟着郑某动身,一起去往湖南。
没想到,到了郑某家里,李某只住了短短一晚,第二天一大早,她就说自己出门散散步,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郑某等了很久,一直不见人,再发消息,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完全联系不上李某。
好好的婚事一下子落空,郑某心里又着急又委屈,他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希望能够找到人,可警方判断,这件事属于民事上面的财产纠纷,建议他走诉讼途径解决。
没有别的办法,郑某只能准备材料,把李某还有她的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的法官仔细捋清楚整件事情,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郑某掏出来的这笔钱,名义上是解除前一段婚约的补偿,但是最终受益的人是李某和她的父母。
正是这笔钱帮李某解除了旧婚约,让她可以和郑某谈婚论嫁,这笔钱本质,就是郑某以结婚为前提,付给女方这一边的彩礼。
李某拿到郑某为她结清婚约的机会,跟着男方回去之后,很短时间就反悔消失,两个人结婚的目标根本就没有办法实现。
所以最后判下来,李某还有她的父母,作为婚约里面的女方一家人,需要一起把7万多全部还给郑某,而之前收下这笔补偿款的兰某一家,不需要承担返还的责任。
不少地方谈婚论嫁的时候,各种各样的开销很容易把人绕进去,很多男生遇到喜欢的人,一心只想把婚事敲定,对方提出要先结清之前婚约的要求,也会咬牙把钱拿出来。
可结婚这件事,不能只凭着一腔热情,大额钱款交付之前,一定要多想一想,这笔钱到底是用来做什么,万一婚事不成,这笔钱能不能说得清楚。
一旦婚前就投入大额资金,最后姻缘落空,想要把钱拿回来,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无论最后能不能胜诉,中间漫长的等待和拉扯,都足够让人身心俱疲。
婚恋里面的承诺,口头说得再好听,也不能直接等同于稳稳的幸福,涉及到大额资金,一定要多留一点心眼,守住自己辛苦攒下来的积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郑某拿出7万多,就是奔着和李某结婚才付的钱,虽然这笔钱交给了女方前任,但真正受益的是李某一家人,最后两人根本没能登记结婚,完全符合这条可以要求返还的条件。
另外,《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李某靠着郑某出钱帮她了结旧婚约,刚跟着男方回去就直接消失,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婚恋里面的诚信原则。
女方和她父母拿到这份好处,最后婚事落空,就不能继续留着这笔钱,所以法院才判李某和她父母一起全额退还70720元,收钱的前任不用承担还钱责任。
来源:大皖新闻2026-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