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跟男子同居后确定了婚约,对方给了62000元给女子,俩人亲密的接触后还生下小孩。可女子不专一,网上又认识一个男子,又变心了想要跟了这个男子。男网友决定帮女子返还彩礼钱,迎娶女子,还承诺给女子的小孩抚养费。给了70720元女子的前男友,退了婚约,男子带着女子回老家筹办婚礼,住了一晚后,这个女子又跑路了,还把男子给拉黑了。男子认为这女子就是搞诈骗的,遂报了警。
据红星新闻,10月12日报道,报了警之后,执法者认为,暂且不符合诈骗的事实,不予立案,建议男子走民事诉讼追回钱款。
有个女子李某,19岁,谈了一个男朋友兰某,感情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根据当地的风俗,两家子父母就给李某与兰某订亲,确定了婚事。兰某的父母也给了62000元的彩礼钱给到了李某的父母。
随后李某就跟兰某同居了,没多久后,李某怀孕了,还生下了一个女儿。
因为没有领证,李某总感觉自己是自由的,对兰某也不专一。
即便就是有孩子了,李某老是去跟别的男子搞暧昧,其中感情最暧昧的,就是网上的一名男子郑某。
李某跟郑某暧昧了一段时间,也线下见面过了,郑某挺喜欢李某的。
但是李某也跟郑某说了自己的情况,订婚了,拿彩礼钱了,还有孩子。
郑某倒是一心想要跟李某在一起,当时就承诺,只要你愿意退婚跟了我,我愿意帮你处理这件事,帮你把钱还给兰某,退了婚约。
也就是说,李某之前得到了62000元,她一分钱不要还,就可以解除婚约了。
李某当然愿意了,随后郑某就跟兰某这边联系处理这件事。
兰某这边就跟郑某签订了退亲的凭证,做出了约定:郑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作为退亲彩礼;支付红包720元;每个月还要给500元抚养费给兰某与李某的女儿,直至18岁。
约定好了之后,郑某支付了70720元给到了兰某的父母,随后李某就跟着郑某回老家去筹办婚事,当时还在郑某的老家住了一晚。
李某这个人本来就是喜欢玩弄别人感情的,脑子似乎也不大好,折腾了一大圈,她又后悔了,又不肯跟了郑某了。
第二天,李某谎称外出散步,直接就跑路了。
溜走之后,还把郑某的联系方式给删除拉黑了,自此失联。
郑某一直在跟李某联系,但是一直联系不上,只能报个警处理了。
郑某认为:李某就是诈骗犯,她就是来骗钱的,请求刑事立案。
而执法者认为,这个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郑某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郑某决定起诉,将李某给告了。
经过审理认定,郑某支付的70720元,实质上就是代替李某偿还的,李某的父母属于最终的受益人。
之后款项发生改变,属于郑某给李某支付的彩礼的组成部分,李某作为婚约的当事人,其父母接受了彩礼,现在婚约解除,就需要返还70720元给到郑某。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李某以及其父母,判决生效的10天之内,依法返还70720元给到郑某。
法律是文明的解决方式,但是说到底,李某这种人,就是个骗子,她才19岁,以后人生很长,可别再去欺骗他人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如果查明存在可以返还的情形,应该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女子,双方没有领证,女方在结婚前夕失联,婚约彻底解除,满足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而且女子必须依法全额返还,当时只跟男子同住了一晚,没有实际的共同生活,款项也没有用于二人的共同消费。
女方在离开之后,还把男子给删除拉黑了,过错程度比较高,因此判定需要全额返还。
那么,为什么前任男子不需要返还钱款呢?
兰某收取了钱款,是基于李某悔婚,解除婚约的结算款项,收款具备合法的基础。
之后郑某想要迎娶李某,代替李某一方履行了债务,债券债务的关系,在郑某跟李某的家庭之间存在,所以不可以向前任追偿。
那么,为什么不能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呢?
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一开始就是虚构了结婚的意愿,想要找借口骗取钱财,拿到钱就计划跑路,那么确实可以证实构成诈骗罪。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