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重庆,16岁少年无证骑摩托车上学,路上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对方抢救无效离世,交警

重庆,16岁少年无证骑摩托车上学,路上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对方抢救无效离世,交警认定少年负主要责任。事后,少年没有逃跑,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陪着伤者一起赶到医院,路人帮忙报警,民警到医院找到他之后,他主动前往公安部门如实交代整件事情。一审法院判了他拘役6个月,少年不服上诉,二审判决让人意外。

张某16岁,还在读高中,为了出行方便,他在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就直接骑上轻便二轮摩托车,日常骑着车往返家里和学校。

2022 年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骑着车赶去上学,行驶到一段普通的城市路段,行人李某突然横穿公路,两个人避让不及,直接撞在了一起。

巨大的冲击力让李某当场受了重伤,颅脑严重受损,张某自己也好不到哪里,身上多处挫伤。

事故刚一发生,张某没有选择掉头离开现场,看着倒地不起的行人,他立刻拨通了 120,等着急救车过来之后,跟着救护车一起护送伤者赶往医院抢救。

当时情况紧急,救人是摆在第一位的,他的全部心思都放在救治伤者这件事上,也就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路边目睹全过程的路人看到出了大事,主动拨打报警电话。

办案民警接到报案,很快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得知伤者已经送去医院,随即赶到医院找到了张某。

张某此时还在医院,一边检查自己身上的伤,一边守着抢救的伤者。

民警找到他之后,让他后续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他没有推脱,等做完身体检查就主动过去,完完整整说出刚刚发生的全部经过,没有隐瞒任何细节。

可惜就算医院全力抢救,受伤的行人最后还是没能救回来,抢救无效宣告离世。

后续交管部门做完完整调查,给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横穿马路的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情到这里已经属于刑事范畴。

张某的家人得知消息,马上站出来帮忙处理善后,垫付了接近十万的医药费,另外再拿出八万元赔偿给到被害人的家属,尽力弥补这次事故带来的伤害。

一审法院审理这个案子,认定张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直接作出判决,判处拘役6个月。

拿到一审判决书,张某提出上诉,他和自己的家人都觉得,事发之后他主动救人,之后主动到案坦白全部事实,应当算作自首,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这个从轻情节,属于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到了二审阶段,法官仔细梳理整件案子的来龙去脉,认真核对每一份笔录、证据,再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给出结论。

交通肇事案件里面,如果为了抓紧时间抢救伤员来不及报警,之后自愿接受处理,老老实实交代事发经过,依然可以认定属于自动投案。

张某救人之后,听从安排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认定条件。

加上案发的时候他还没有成年,是在校高中生,事后愿意赔钱,认罪态度很好,这些都属于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

二审最后维持原本6个月拘役的判决,但是为他宣告缓刑8个月。

简单来说,这段时间只要好好遵守各项规定,没有再出现违法的行为,原本的拘役就不用再执行。

未成年人本身社会经验不多,遇事判断能力有限,但是只要骑上机动车,就要和成年人一样遵守交规,无证驾驶不会因为年纪小就变成小事。

横穿马路的行人也要明白,随意横穿机动车道,同样会把自己和路上其他人置于危险当中。一次疏忽,两条原本平静的生活轨迹就此被彻底改变,再多后悔,也换不回已经逝去的生命。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离世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离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无证骑摩托,本身就违反交规,事故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还造成行人离世,刚好满足这条的定罪条件,所以一审认定他构成交通肇事罪,判了拘役6个月。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当时一心救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但是后面听从安排主动到公安机关,老老实实把事情全部交代清楚,二审就认定他属于自首。

再加上他案发还未成年、家里也赔了一部分钱、认罪态度很好,最后在原判决基础上给他宣告缓刑,不用立刻进去服刑。

来源:红星新闻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