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重庆,已婚男子与女性朋友去KTV唱歌,期间被女朋友使坏撕坏了内裤,然后跟着女性朋

重庆,已婚男子与女性朋友去KTV唱歌,期间被女朋友使坏撕坏了内裤,然后跟着女性朋友来到安全楼梯处。随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女性朋友的头部被男子打伤,其果断报警指控遭到男子性侵。警方调查后,认为无证据证明男子存在犯罪行为,所以没有立案,但认为男子和其女性朋友存在互殴,所以对二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后,女性朋友将男子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9437.26元。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邹某经营着一家足疗店,平日里生意还不错。邹某已经结婚,也有了孩子,夫妻感情十分稳定。

邹某是一名生意人,社交圈子比较广,女子王某以及她的姐姐都是邹某生意场上的熟人。

2025年12月25日晚上,邹某组织了一个饭局,当时邹某与王某有一些小矛盾,所以他只邀请了王某的姐姐。

可吃饭的时候,王某是跟着姐姐一起来的。邹某碍于情面,没有当场把人赶走。

饭局氛围还算融洽,大家说说笑笑。晚饭结束后,一行人转场去KTV唱歌喝酒。包厢内众人玩得比较放松,互相打闹开玩笑,王某也参与到其中,还将邹某的内裤给撕坏了。

邹某碍于情面,没有当场发作。没过多久,王某独自走出包厢,来到安全楼梯处,邹某看见对方离开后,便跟了过去,本打算叫王某回包厢继续喝酒。

可谁曾想,由于酒精的作用,二人在楼梯处发生了激烈口角,没一会儿就上升到肢体冲突。

当时王某认定邹某对自己有不当企图,于是立即拿出手机打算联系朋友过来帮忙。

邹某吓得立即上前抢夺王某的手机,双方再次爆发激烈冲突。在拉扯过程中,邹某拿起手机砸到王某的头部,导致王某头皮破损。

王某发现头部有血液流出,气得动手打了邹某几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在报警过程中,向警方表示自己遭遇邹某的性侵害。

警方介入后,邹某明确表示自己并没有侵犯王某,二人只是毛了点矛盾。

由于安全楼梯间没有监控录像,警方查不到证据证明王某的说辞,无法认定邹某对王某实施了性侵害行为。

因此,警方没有对邹某刑事立案,但因为王某与邹某有互殴行为,所以警方只对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年3月24日,警方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处罚,对邹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邹某的妻子得知后,认定邹某就是婚内出轨,气得直接和他离了婚。原本完整的家庭就此破碎。邹某的事业和家庭双双受挫。

但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王某之后将邹某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437.26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向邹某主张侵权赔偿,就必须得证明邹某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她受到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邹某在阻止王某叫人时,用手机击打王某头部,直接造成王某身体受伤,的确侵害了她的健康权。

因此,邹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依据警方的认定,邹某与王某是互殴的,所以王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王某自担20%的责任,由邹某赔偿王某3866.67元。

最后,作为已婚人士,要懂得自尊自爱,也要懂得尊重配偶。邹某家里明明有妻子、孩子,却偏偏要在外面撩拨其他女性,对得起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吗?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