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核准标准来说,应该把生命看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只要是确定犯罪人杀人就应该判死刑(包括未成年杀人案应该核准死刑)。因为一命抵一命自古天经地义,小孩杀人一样可以直接死刑,因为当你照顾他是小孩,可是别人的命难道就轻贱吗?我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亵渎。比如深圳14岁钟某某杀害同班同学案,他是小孩,那么请问被杀的女孩不是一条生命,她的人生本来应该丰富多彩的却戛然而止,最后判决竟然是无期,一个死了,一个却还可以活一生,这就是对生命的亵渎。关于现如今的司法系统而言,我可以明确表达我的观点,他们只是一群考试读书进去的人,至于是否对生命敬畏,对公平正义是否留心存疑。 同时,我认为关于家人被迫害,找司法机关不作为,被害人因被害家破人亡而选择通过自己的办法选择报复的行为造成死亡情况,最高核准不适用死刑且根据具体情况不用刑罚,并且严肃处理不作为的政府机关单位,最好停职。(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不反击只能是软弱,苟活于世也让人唾弃,这才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也可以说这是人家打我,我还手的正常保护行为)。同时我认为在环境中有人被害,甚至快危急生命,周围好心人帮助,将害人的人杀死,这位好心人应该无罪同时给予奖励。(现如今后面这个勉强做到但是没有奖励。) 我认为司法系统应该进行改革,考试读书入选只是基础门槛,让真正善良,有公平正义心的人入司法系统,而能当法官的人应该是像包青天和狄仁杰那般的有绝对的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当选,不应该只让那些学习法律只懂得根据法律条文办事的书呆子来决断一个人的生死。应该选贤与能,让真正的有才能的人走到重要位置上敢做事,敢于做正确的事。现如今我们的司法系统完全照搬西方,我们自己应该做的是东西方结合。我认为通过考试读书入职无可厚非,但是考试内容不应该是背诵法律条文,而是真正学习什么是善良,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并且把人作为至高无上的地位去看待。这样法律条文是服务于活生生的人的,人的地位是最高的,如何更好为人民服务如何设置法律条文才对。 我认为第一步:考试入职或德高望重(大家)的人举荐(中国古代有欧阳修,民国时期也大量存在名人举荐,现在不举荐是因为根本没有大师还是不信任自己国家的人是大师呢?);第二步:让一把手交给像包青天或狄仁杰那样有公平正义和胆识的人担当。中国古代不就是长官审案,现如今用了西方司法系统之后我们还不是需要主法官裁决,本质是一样的。但是我认为重要的是这个主法官应该是像包青天和狄仁杰一样的,即品德高尚又有公平正义的人来担当,而不是只是学法律条文的书呆子。
关于死刑核准标准来说,应该把生命看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只要是确定犯罪人杀人就应该判死刑(包括未成年杀人案应该核准死刑)。因为一命抵一命自古天经地义,小孩杀人一样可以直接死刑,因为当你照顾他是小孩,可是别人的命难道就轻贱吗?我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亵渎。比如深圳14岁钟某某杀害同班同学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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