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10岁女童学书法,被男老师9次摸脸。女童父亲一口咬定他性骚扰,张口索赔20万。女童爸爸要求女老师教,但女老师请假了,培训机构没经家长同意,就安排男老师临时上一课。男老师直呼冤枉:我是为端正女童写字姿势,对同班男同学也有这种接触,有男生还主动撒娇,倒入我怀里,这不很正常嘛?凭啥赔?女童父亲把男老师,培训机构告了,索赔医疗费3962.18,后续治疗费1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0.4万。案子经过2审,法院终于判了。
张先生给10岁女儿,报了一家书法培训班。
为了安全起见,他报名时,就跟机构要求,必须安排女老师给女儿上课,机构当时也答应了。
有一天,女老师突然临时有事请假,机构没提前跟张先生打招呼,直接安排了男老师潘先生来代这一节课。
整节课的过程里,潘先生为了纠正孩子低头趴桌的写字坏习惯,先后9次伸手轻碰孩子的额头、脸颊和上臂,提醒她把身子坐正。
下课后,孩子随口跟张先生提了一句今天换了男老师,上课碰了自己的脸。
张先生直接火了,当场就认定潘先生是性骚扰,直接把潘先生和培训机构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的各项费用加起来刚好20万多元。
其中,有3962.18元,是已经产生的医疗费,10万是预估的后续治疗费,剩下10万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潘先生气的不轻,他说自己完全是出于教学目的,怕孩子长期低头写字近视、弯腰驼背,才反复伸手提醒。
而且,自己平时给全班孩子上课,不管男女学生,遇到坐姿不对的,都会用同样的方式提醒。
班里的男学生,和自己相处得很放松,偶尔还会主动凑过来撒娇,他一直觉得,这是正常的师生相处,根本没往别的地方想。
法院经过2轮审理,把整节课的公共监控完整看完,确认所有肢体接触,都发生在全班学生都在场的公开课堂里。
而且。潘先生的每一次触碰的时间都非常短,没有任何不当动作。
潘先生主观上也没有任何恶意,现有证据,都没法证明他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后,一审直接驳回了张先生全部20万的索赔请求,他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这个判决结果。
在我看来,张先生出于保护孩子提前提出指定女老师的要求,完全是合理的。
培训机构没打招呼就换老师,属于服务合同履行不到位,确实有瑕疵。
但服务上的问题,不等于直接构成人身侵权。
潘先生也应该吸取教训,面对未成年学生,哪怕是出于教学目的,也要尽可能避嫌,能口头提醒就尽量不用肢体接触,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风险。
老师管学生的时候,没拿捏好分寸,不该上手的地方动了手,家长护孩子心切,才导致矛盾加剧。
如果这样的话,那以后老师怕担责不敢管,家长怕孩子受委屈不敢信,这怎么行?
护着孩子,不等于可以随便给人扣帽子,正常管教也不等于可以随便对孩子动粗,各退一步按规矩来,很多矛盾根本闹不到法院。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男老师不是只要碰到女学生身体,就一定构成侵权,要认定侵犯身体权,必须同时满足有加害行为、主观存在明显过错,这2个条件。
如果行为是公开场景下,短暂的正常教学提醒,没有任何伤害的主观恶意,就不符合侵权的认定标准,自然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时速新闻2026-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