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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妻子偶然发现丈夫有10万元消费异常,经调查发现,是丈夫多次与他人发生关

湖北大冶,妻子偶然发现丈夫有10万元消费异常,经调查发现,是丈夫多次与他人发生关系并转账。妻子气急败坏,她已经无法找到当事人要回这个钱,就起诉要求那些人退回钱,结果诉求被驳回,原因是:她丈夫的支出不是婚外恋爱关系的赠与,而是不合法的消费性支出,不受法律保护,不予追回。

10月13日 深圳新闻网报道

女子在给丈夫整理衣物的时候,发现有一些消费单据很陌生,仔细一看,是某商场买情趣内衣、用具等支出。

还在丈夫的包里发现了血液检测纸,这是去看有没有得某一个传染性很强的病的检测,还有一些报销单据,而这些都发生在异地。

单据上的时间正是丈夫出差的时间,女子心里很清楚,丈夫在外干的那些花花草草的事,等丈夫回来一问,果然如此。

女子和丈夫大吵一通,不欢而散,事后,女子觉得十分生气,后来又自己想通了,钱和人,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了。好歹家里的钱都在自己手里,她也不亏。

于是她又想起丈夫在那些花花草草身上花的那10万,就觉得不值,得把钱要回来。

可是,到哪里去找收钱的人,这些钱,都是丈夫转账、购物等方式支出,自己根本找不到和丈夫在一起的女子们。

于是,妻子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她认为,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独立决策,审理方应该予以支持。

妻子的主张是没错的,夫妻共同财产,大额支出是需要两人共同同意。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个平等的处理权就是说,一方不可以随便大额赠送给第三者。大额赠送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单方赠与属于擅自处分,侵害配偶共有权。

但是,审理方却驳回了妻子的诉求。

理由就是: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自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中的丈夫花钱与他人发生关系,这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法律不保护这种交易,民事上不会帮忙把钱追回来。

女子没有弄懂,继续追问,她觉得反正丈夫都是把钱花出去了,给人家转账也是520的转,原配就是有理由把钱要回来啊。

这还真不一样,婚外情人、恋爱式出轨,两个人是情感交往,转账是表达爱意、维系婚外关系,不是 “一手交钱、一手给服务”。
这两者的定性就不一样。

审理方不会帮人去实现一个违法的交易,也不会帮违法交易的一方去要回钱。

那事情发展到这里,女子就无可奈何了吗?眼睁睁看着丈夫每次都把钱花在这些个地方,而自己却毫无办法吗?

当然有。

首先,女子要固定好所有证据,丈夫的转账记录,购物记录,报销凭证什么的,都要保存好,还有丈夫和别人约见面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等。

然后,要丈夫写一张保证书,保证不再干这个事,如果丈夫不写,那就写悔过书,内容要包含这样的意思:该 10万是婚内共同财产,没有经过老婆允许,就私自用于那种服务。

这样,女子可以找丈夫自己要这个钱,或者是以后离婚的时候,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 1092 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不离婚,在婚内也可以通过这个悔过书来重新商量婚内钱财的分割,把现有房产、存款重新约定归属,把本该被丈夫挥霍掉的 10 万,通过财产调整的方式补给自己。

关于这事,您还有什么看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