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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女子偶然发现,他们的夫妻账户,陆续往一姑娘卡上转账合计700万元,女子

广东深圳,女子偶然发现,他们的夫妻账户,陆续往一姑娘卡上转账合计700万元,女子慌了,偷偷留意,发现,那女子不仅跟丈夫有一腿,还给丈夫生了2个儿子,女子为了挽回丈夫的心,几近哀求,可丈夫不为所动,而且对家里的2个孩子不管不问,孩子受情绪影响患上抑郁症。女子挽回无果后,向法院起诉那姑娘,要求全额返还这笔巨额财产。可法院的判决让她傻眼了。

林女士龚某结婚16年。刚结婚的时候两个人日子并不宽裕,夫妻二人一条心,一起打拼创业,慢慢把公司做起来,攒下了属于一家人的资产。

在外人眼里,这是一对患难与共的夫妻,日子越过越红火,家里还有两个孩子,本该是安稳幸福的家庭。

林女士一直专心兼顾家庭和事业,她怎么也想不到,朝夕相伴的丈夫,早已悄悄变了心。

龚某在自己公司上班,陈某是他手下的员工,一来二去,两人发展出超出普通同事的关系。

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龚某开始瞒着妻子,源源不断把夫妻一起挣来的钱给到陈某。

银行大额转账、微信红包,还出钱帮陈某购置房产、车辆,各类支出加起来,总额接近700万。

陈某之后生下两个孩子,而龚某对自己家里的两个孩子却越来越冷淡,家里孩子的生活费、日常开销,他很少过问。

长期的家庭变故,让两个孩子心理承受巨大压力,最后确诊抑郁症。

最先察觉到不对劲的是林女士。当她慢慢摸清丈夫的所作所为,内心备受打击。

最开始她没有直接撕破脸,还是想挽留这段婚姻。

她放下委屈,主动和丈夫沟通,甚至做出让步,表示愿意接纳对方的两个孩子,只希望龚某能够断掉外面的关系,回归自己的家庭。

可一次次沟通换来的,却是龚某持续的隐瞒和欺骗,他依旧和陈某保持来往,没有停下资金上的付出。

林女士知道口头劝说已经没有作用,她打算收集完整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为了取证,她独自去到陈某的老家。

在那里,她听见陈某的父亲向外人炫耀,夸自家女儿找的人在深圳开公司、买大房子,言语间十分得意。

听到这些话,林女士心里五味杂陈,明明被拿去的每一分钱,都是她和丈夫辛苦创业挣下的共同财产。

可当时她为了顺利取证,也不愿当场和老人起冲突,强忍下满心委屈,没有当场戳破真相。

证据收集完成之后,林女士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要求陈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以及对应的利息。

庭审的时候,法院首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二人共有,龚某在林女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本身在法律层面属于无效行为。

但是庭审的转折,来自陈某提交的证据。

陈某拿出了多笔交易流水,证明自己曾经向龚某转回部分钱款,主张这些是归还的款项。

林女士认为,这些转账并不是真实还款,是双方察觉到她要起诉之后,临时走账用来抹平钱款痕迹的操作,也就是事后“平账”。

可法庭讲究证据,林女士没办法拿出充足材料,证明这些流水是事后伪造的平账记录。

同时证据显示,陈某已经返还了一部分资金。

综合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林女士要求返还财产、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结果,林女士很难接受。她辛苦半生打拼出来的财产,丈夫未经许可转给他人,明明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却因为举证难题,没能把钱追回。

这场官司结束,留给林女士和两个孩子的,是破碎的家庭和长久的心理创伤。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龚某和林女士一起创业赚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龚某不能独自做主把近700万赠与陈某,这笔赠与行为本身无效,按道理陈某本应返还钱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陈某拿出转账流水,证明已经归还部分资金,林女士主张这些流水是事后平账,但拿不出足够证据证实这个说法。

法院因此驳回林女士索要财产和利息的请求,案子关键点不在于赠与是否有效,而是缺少证据推翻对方提交的还款记录。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