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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贤[超话]# 📢#金秀贤方索赔升至300亿韩元# [官方声明] 20261014 Gold Medalist 法律声明 关于对散布所属艺人金秀贤相关虚假事实等行为的法律应对指南 ——— 您好,这里是Gold Medalist。 针对关于散布本公司所属艺人金秀贤的虚假信息以及诽谤和损害人格的行为,现特此通知如下。 ■ 关于金 ​

金秀贤 📢金秀贤方索赔升至300亿韩元[官方声明] 20261014 Gold Medalist 法律声明

关于对散布所属艺人金秀贤相关虚假事实等行为的法律应对指南———您好,这里是Gold Medalist。针对关于散布本公司所属艺人金秀贤的虚假信息以及诽谤和损害人格的行为,现特此通知如下。

■ 关于金秀贤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一案,已作出“无嫌疑”的不予移送决定。针对“金秀贤在故人未成年时期与其交往”这一虚假主张,以及以此为前提提出的违反《儿童福利法》的主张,调查机构在经过调查相关资料和事实关系后,判定无法认定其涉嫌犯罪,作出“无嫌疑”的不予移送决定。因此,已被证实针对金秀贤先生提出的一系列主张缺乏事实和客观依据。该事件已不再处于事实真伪尚待确认的争议阶段,而是通过官方调查结果已证实的虚假事实。

■ 最初散布虚假事实的“横竖研究所”负责人金世义已被拘留起诉。作为最早提出并持续散布关于金秀贤先生虚假指控的“横竖研究所”运营者金世义,因涉嫌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中“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名誉损害”等罪名,已被法院签发逮捕令,目前处于拘留状态并移送审判。在此情况下,请大家务必明确认识到:继续引用金世义的主张,或将其作为事实进行转载、分享、再传播的行为,属于为已被拘留起诉的金世义的犯罪行为辩护,并持续扩大由此造成的犯罪损害的进一步违法行为。

■事实关系查明后再次传播虚假事实可能会受到加重处罚。即使在调查结果及最初传播者被拘捕起诉的事实得到官方确认后,仍撰写虚假内容或分享、转载、再传播相关帖子、视频、评论等的行为,均属于故意扩大和再生产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 特别是发布、分享、张贴、再发布“横竖研究所”节目中使用或公开的节目画面、缩略图、照片、截图及其他视听资料,或对其进行部分摘录、加工、编辑以扩大再生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犯罪受害者的恶意二次伤害,以及故意扩大受害者伤害的行为。

· 即使未撰写额外文字而仅发布相关图片、标注来源,或单纯转载他人发布的内容,亦无法免除责任。

· 此类行为将根据其故意性、恶意性、重复性及传播性,作为刑事案件量刑中的不利情节予以考量,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在判定民事损害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亦可能作为不利情节予以考量。

本公司特此声明,将向调查机关和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是在调查结果及金世义被逮捕起诉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实施的蓄意传播行为,且属于意图对犯罪受害者造成额外伤害的恶意行为,并将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确保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 侮辱、恶意诽谤、妨碍业务等行为也将无一例外地成为法律应对的对象。

本公司法律应对的对象不仅包括散布虚假事实,还包括侮辱性言论和人身攻击、恶意嘲讽与诽谤、巧妙歪曲事实关系的帖子、故意摘录或编辑部分内容的视频及图片,以及利用首字母、暗示、俚语、别称等进行的变相诽谤等一切损害个人社会评价和人格的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方计划同时提起刑事控告和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此外,散布缺乏客观依据的虚假事实,侵害艺人的正当活动,并妨碍本公司正常管理及业务运营的行为,属于《刑法》第314条(妨害业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本公司正基于收集到的数据和举报材料,对具有高度故意性、重复性和传播性的案例进行分类筛选,并正通过法律代理人就《刑法》中“妨害业务罪”是否成立以及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进行法律审查。若根据事案的严重性最终确定为实质性法律措施的对象,本公司将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提起刑事控告,并根据后续审判结果,就营业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针对已确认的违规者,我们正在依次推进刑事处罚程序。本公司正在持续收集并保存相关帖子、视频、图片及评论。目前,凡是撰写、分享、转发或再发布包含关于金秀贤先生的虚假事实或侮辱、诽谤内容的帖子、视频、图片或评论的人士,请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删除行为是否出于自愿可能会被纳入量刑及损害赔偿计算的考量因素;但即便相关内容已被删除,针对既有违法行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对于侵害本公司所属艺人权益、妨碍本公司正常营业及业务活动的所有行为,本公司正针对已查明的违法人士依次启动刑事处罚程序。

特别是根据2026年7月7日起实施的修订版《信息通信网法》,针对散布虚假事实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已大幅加重,因此希望各位不要因附和已被拘捕起诉的犯罪分子的虚假主张和非法行为,而遭受刑事处罚及损害赔偿请求等不必要的司法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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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关于举报违法行为的指引

若您发现针对本公司旗下艺人金秀贤的恶意诽谤、名誉损害及侮辱性评论等违法行为,或希望提供相关证据,请联系以下法律代理人。

智赫律师事务所

电话:(见评论)

邮箱:(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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