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根据汪娈娈家属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及家属口述整理,所载内容为当事人家属单方陈述,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本案相关事实、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均以司法机关最终调查、认定及生效裁判为准。
在法治框架下,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通常以受害者报案、群众举报或相关机关线索移送为前提,唐山丰南区汪娈娈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引发家属单方质疑。其经营的公司因执法人员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相关产品被查封扣押,检察机关先后两次以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在汪娈娈向办案机关提出返还扣押货物请求后,其再度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家属就案件办案程序和事实认定提出相关疑问。
案件缘起:公司因关联线索被查封扣押 无受害者报案及线索移送2020 年 3 月,汪娈娈在唐山市丰南区投资成立风山渐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同时为风山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营桑黄等功能性食品。据家属单方陈述,该企业始终通过正规渠道进货销售,依法经营、按规纳税。
2022 年 9 月 1 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办案人员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在涉案人员家中发现了风山渐公司所售的桑黄系列产品。彼时,既无风山渐公司的客户报案称遭遇诈骗,也无任何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该公司相关违法线索。
据家属提供的材料显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办案人员在未对风山渐公司开展深入调查、无受害者指控的情况下,于当日带队查封了正在正常经营的风山渐公司,同时扣押了价值数十万元的桑黄系列产品。家属单方陈述称,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 9 月 13 日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汪娈娈家属就该执法程序的合规性提出了单方疑问。
上述内容为汪娈娈家属单方陈述及质疑,未得到司法机关官方证实。
司法审查:检察机关两次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进入司法审查阶段后,检察机关先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两项不同罪名指控,均作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
第一次不起诉为涉嫌 “诈骗罪” 证据不足。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以汪娈娈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后,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补查重报。据家属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唐丰检刑不诉〔2023〕273 号)显示,经审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安机关指控汪娈娈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次不起诉为涉嫌 “妨害药品管理罪” 证据不足。在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又以汪娈娈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据家属提供的相关文书显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24 年 1 月 29 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机关经审查,仍认定指控汪娈娈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
汪娈娈家属认为,针对两次不同罪名的侦查,检察机关均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汪娈娈存在刑事违法行为,企业本应恢复正常经营,被扣押的货物也应依法返还。
上述内容为汪娈娈家属单方陈述及质疑,未得到司法机关官方证实。
事态发展:讨要扣押货物后 汪娈娈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立案手握两份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汪娈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向办案机关提出发还此前被扣押货物的相关请求,该诉求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汪娈娈向相关司法及监管部门依法反映情况,希望能解决货物返还问题。
据家属陈述及法院判决书显示,2024 年 6 月 25 日,汪娈娈在反映货物返还问题期间被办案机关带回配合调查;同年 9 月 12 日,汪娈娈因再次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该罪名与公安机关最初指控的罪名一致。
汪娈娈家属表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并未发生本质性变化,此前检察机关两次均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在汪娈娈提出返还扣押货物的诉求后,却再次被以相同罪名立案侦查。家属就此次立案行为提出单方质疑,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未发生本质变化,希望办案机关明确此次立案的认定依据。
上述内容为汪娈娈家属单方陈述及质疑,未得到司法机关官方证实。
一审判决:汪娈娈被判诈骗罪七年六个月 扣押货物被没收2025 年 1 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汪娈娈涉嫌诈骗罪一案依法开庭审理。据家属陈述,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出,该案现有证据与此前检察机关审查时的证据相比未发生本质变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汪娈娈构成诈骗罪,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
据家属提供的(2025)冀 0207 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汪娈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公安机关此前扣押的风山渐公司货物被全部予以没收。该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汪娈娈家属表示无法接受。
上述内容为汪娈娈家属单方陈述及质疑,未得到司法机关官方证实。
家属诉求:希望核查办案依据 对案件程序依法监督审查从 2022 年 9 月公司被查封,到 2026 年 1 月汪娈娈被判有期徒刑,近四年时间里,汪娈娈的家庭因这起案件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家属表示,其始终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但也希望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家属提出两点核心疑问,希望相关部门能予以解答:其一,在无受害者报案、无行政机关线索移送的前提下,希望办案机关明确当初查封企业、扣押货物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及法定程序;其二,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未发生本质变化的前提下,希望办案机关明确,为何在当事人提出返还扣押货物诉求后,办案机关对案件的认定从证据不足转变为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并公示该认定变化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汪娈娈家属认为,当事人依法维权、反映诉求的行为,不应成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家属表示,希望上级政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的整个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审查,查清案件案发及后续办理的相关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让司法结果经得起检验,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内容为汪娈娈家属单方陈述及质疑,未得到司法机关官方证实。
注:本文所载内容均来自当事人家属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口述,仅为家属单方陈述及相关质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本案相关事实、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均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调查、认定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