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司法案件引关注:
7500万合同纠纷背后的民营资本困境
2022年,外来投资者刘淑静响应国家环保政策,与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7500万元的合作协议,约定通过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获取国家基金补贴。然而合作过程中,恒亿公司被指长期未按约定支付销售回款及补贴款,刘淑静遂诉至法院。
据了解,双方协议明确设立银行共管账户,约定销售回款专用于支付刘淑静的货款,收益分配方案为刘淑静占4500万元,恒亿公司最多3000万元。刘淑静方面称,恒亿公司未遵守共管约定,将款项转入私人账户挪作他用,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最终全年拆解量未达预期,实际补贴仅为3400万元。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审理过程出现多处争议:
其一,司法鉴定依据受质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采用了恒亿公司单方制作的记账凭证作为鉴定材料,而这些材料未经过法庭质证。刘淑静一方指出,该行为可能违反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且报告中误将公司往年账目及案外人款项计入合作支出,导致计算结果出现千万元级差异。
其二,证据采纳不均衡引发争议。刘淑静提交的银行流水、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等证据,与鉴定报告采信的单方账目存在超1000万元差异,但其表示这些证据未获法院充分认定。
其三,审理程序受关注。一审期间合议庭成员全部更换,新审判团队接手后较快开庭。刘淑静方面称,后续提交的违约金计算、资金挪用说明等材料未获充分质证,辩论权利未能完全行使。
根据已披露信息,在合同标的未达成、实际补贴仅3400万元的情况下,扣除运营成本后,恒亿公司最终分得1950万元,而承担全部运营成本的刘淑静仅获得200余万元。法院终审判处恒亿公司支付刘淑静894万元,其中500多万元为被挪用后返还的销售回款。
此外,判决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也引发讨论。协议原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法院调整为LPR的1.5倍,二者存在一定差距。刘淑静关于预期收益损失的诉求,则以“未经审计”为由未被支持。
刘淑静不服判决,已通过法律途径继续主张权利,希望上级司法机关介入复查,查清案件事实,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案引发了对民营资本跨区域投资环境、司法公正践行等问题的思考。目前,相关情况仍在进一步关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