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高难预警)大汪、大喵和大嗷呜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与某县看守所,大汪委托了辩护律师大状,大喵和大嗷呜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大状赴某县检察院阅卷并复制了案卷。经过阅卷,大状发现大汪、大喵和大嗷呜的供述存在多处冲突,大汪在供述中称:“这次盗窃都是大嗷呜组织的!”大喵在供述中称:“这次盗窃蓄谋已久,大汪是主谋!”大嗷呜在供述中称:“我们没有盗窃,就是顺手牵羊拿走了别人的遗失物品。”为了弄清案情,大状带着案卷到看守所会见大汪。大状在会见时,针对案卷中多处疑点一一与大汪核实,但一晃就快到会见结束时间,案卷信息还没有核实完毕,大状将案卷递给大汪,让大汪快速浏览,大汪通过阅卷发现,大喵在供述中已将责任全部推给了自己,心想:“我为了保护你大喵把责任推给了大嗷呜,你大喵却对我倒打一耙,果然好汪没好报,喵了个咪的,岂有此理!”待案件被起诉至某县法院审理后,大汪当庭翻供,称:“我看过案卷了,既然大喵出卖了我,我也没有必要帮他隐瞒,这次盗窃全程都是这个喵里喵气的大臭喵指挥的!”公诉人质证道:“大汪因愤恨大喵当庭翻供,请法庭无需理会,以其庭前供述为准。”问题:结合本案,谈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汪可否阅卷?为什么?
第四十四题答案:1.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阅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汪没有阅卷权。一方面,阅卷权是归属于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享有阅卷权。另一方面,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可能会发生本案中的情况,即大汪了解大喵的供述后当庭翻供,给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一种观点认为,大汪拥有阅卷权。从逻辑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权,是自己的第一辩护人,自己委托的辩护人尚可阅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有权阅卷。从法律规定看,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卷信息。律师宣读案卷内容后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这种核实就是一种阅卷的形式。从有效辩护看,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和辩论时经常引用案卷中的信息,并对被告人发问。若被告人没有阅卷权,无法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无法做到控辩平等对抗。笔者认为,目前立法中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但为了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和控辩平等对抗,未来刑诉法修订时,可以考虑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后可能发生翻供等情形,法庭可以通过审查被告人翻供原因,其辩解与全案证据是否矛盾,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9条,第40条)决战法考 法考 左宁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