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父亲过于敏感了!”广东广州,10岁女孩参加书法培训班期间,男老师触碰女孩的额头、脸颊、鼻子以及上臂共9次,这让女孩的父亲感到十分不适,认为男老师就是在猥亵,于是报警求助,但公安机关调查了监控,并未觉得男老师的行为有何不妥,故终止了案件调查。可女孩的父亲并不满意,他以男老师对女孩实施了性骚扰为由,将男老师和培训机构告上法院,索赔20.4万元,其中包含了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10.4万元、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据悉,张先生给女儿报了个线下的书法培训班,当时进班时,张先生就特别要求,必须是女老师上课。
然而女老师有一次请假了,让男老师潘老师代班,但没有提前告知张先生换了老师。
当天上课时,潘老师先后9次伸手触碰了张先生女儿的额头、脸颊、鼻子、头发还有上臂这些部位。
女儿回到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张先生,这让张先生心生警惕,认为潘老师的行为有些越界了,一堂课就碰了9次身体,且女儿已经站起来以及往后退,这明显就是抗拒,难道不是猥亵吗?于是张先生报了警。
可警方调取了监控,又询问了证人,并未发现潘老师有异常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警方作出了终止调查决定。
张先生不服,认为警方没有尽职,于是申请复议,但遭到了维持。
见报警行不通,张先生又改变的思路,转而以性骚扰为由,将潘老师和培训机构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3962.18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20.4万元。
面对张先生的无端维权,潘老师觉得十分委屈,他解释称,自己之所以多次触碰张先生的女儿,是因为要矫正她的坐姿,并提醒她集中注意力,这属于正常的教学范畴。
不仅如此,对自己班里的男生,自己也会被做出同类肢体接触,甚至次数更多。
培训机构对此辩称,潘老师很受孩子们喜欢,有的小男生小女孩还会主动扑到潘先生怀里撒娇,所以不可能存在猥亵或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上的性骚扰需要行为本身带有性指向,需要违背当事人主观意愿,让当事人产生抗拒、反感等情绪或动作。并非只要发生肢体触碰,就等于性骚扰。
法院调查了监控发现,潘老师在触碰张先生的女儿时,只是轻轻碰了一下,时间短促。而且潘老师并非只触碰了张先生的女儿,其他男女学生都被潘老师碰过身体。
由此可见,潘老师的行为属于他个人的教学习惯,并非专门针对张先生的女儿,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潘老师的行为带有性方面的主观意图。
除此之外,在潘老师触碰张先生的女儿时,她并没有出现大哭、恐慌、激烈躲闪的状态,课堂上依旧会说笑、伸懒腰打哈欠。潘老师帮她佩戴袖标时,她还自嘲自己是个“懒人”。
综上,潘老师的行为不属于性骚扰。
张先生虽然提交了大量医疗票据,但均是以张先生个人名义挂号,且没有专业鉴定报告,无法证实张先生的女儿的心理遭受损伤。
一审法院认定,潘老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张先生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请,维持原判。
这里不可否认,张先生想要保护女儿的心思完全可以理解,任何家长都不愿看到自家孩子遭遇潜在伤害。
但保护不等于把所有肢体接触直接等同于侵害,法律讲究证据,不能仅凭家长主观感受就直接定性性骚扰,否则老师群体的执业风险会被无限放大,正常的教育关怀也会遭到裹挟。
当然,培训机构也不是一点问题都没有。既然有像张先生这样的家长,那就应当在更换老师时,提前告知一下。
同时,培训机构也应当提醒老师,纠正姿势优先用口头提醒,或用教具触碰孩子的身体,能不用手直接触碰就尽量不去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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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社区 2026-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