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女摊主卖了10元炸串后收到差评,紧接着被大规模差评包围,她一番解释后,网友们说,小气,赚了10元黑心钱。女摊主郁闷得轻生了,网友们立刻将矛头对准那个给了首差评的顾客。顾客表示,她只是客观评价菜品。网友们又说:人家摊主只是赚个10元钱,你用得着咄咄逼人吗?
10月13日 红星新闻报道
女摊主和老公两个人经营一个小摊,主要卖凉菜什么的,凉菜的种类以蔬菜为主,价格便宜,10元可以任意选好几样菜。
小摊很小,主要是一个小推车,在路边停着,摆上去张桌子就算有堂食了。
然后,夫妻俩还开通了网上平台外卖,顾客可以通过网上来点外卖。
夫妻俩勤勤恳恳的经营,几年下来,本着过硬的手艺和良好的口碑,小摊倒也是积累了很多老客户。
外卖那边也是好评一片,夫妻俩高兴的很,这对他们来说是好事,因为他们有2个孩子要养,压力还挺大的。
这天,是女摊主来接外卖单,平时,他们夫妻是轮流来,女摊主打开软件一看,排在第第一位的顾客要不10元的凉菜,她就按照标准选了10元的菜,打好包,要接单人员送了过去。
然后又开始准备给下一个顾客打包,那天生意还挺好,收摊很晚,回到家的时候,把孩子安顿好了,女摊主像往常一样打开小摊的评论区浏览顾客的评论。
其实她浏览评论区主要是想看看顾客有什么建议没有,这样也可以提高一下售出率。如果她能预料到后面的事情,估计她这一辈子都不会打开那个评论区。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个顾客发律评论,意思是摊主太小气了,连土豆都不肯放,自己说随意选几样,还真就选了最便宜的那几样,土豆都没有。
这个评论后面一大堆点赞的,女摊主心下一凉,点开图片一看,这是今天第一个点外卖的那个顾客,她记起来了。
然后又看了一下其他的评论,很多人都赞同这个顾客说的,说自己不舍的放土豆,作为老板,太小气。
还有的说,原来摊主写的10元任选只是挂羊头卖狗肉,其实根本不舍得给顾客一些好一点的菜品。
还有的更过分,说难怪这个小摊一直做不大,好几年了,还在那个地方。
女子气得不轻,关上手机呜呜一顿哭,老公见了,了解了事情后还安慰她,说别在意那么多了,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第二天,女子睁开眼就去翻评论区,这下评论区炸锅了,全是差评了。
女子在那个顾客的评论后面做了一番解释,是因为其他菜品都装满了,土豆放不下,如果放土豆,很占地方,就不会有那么多菜品了。她是一番好意,想要顾客多尝几个菜品。
这一解释,不得了,评论区更炸了,说什么的都有了,一大堆人身攻击,说脏话,有的甚至连祖宗十八代都说出来了。
后来几天,女子陷入极其郁闷中,她不能理解为什么明明自己说的是实话,却还有那么多人不相信她。
夜深人静,她一下子没想通,鬼迷心窍,就轻生了,留下来2个年幼的孩子。
这件事很快又被知情人爆料了,评论区再次炸锅,网友们一窝蜂的找出了那个给差评的人。又对她一顿人肉搜索,把这个顾客也弄得很郁闷。
她在网上辩解道,自己只是说出真实的感受,并没有想要置摊主于死地。可是,没有人相信她。
她趁自己还有点理智的时候,赶紧报警,到目前还没有最新进展。
站在法律的角度,女摊主轻生不大可能是因为看到了差评这一件事,极有可能是因为多种因素,比如经营压力,家庭压力,人际关系压力等等。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只有顾客的差评是诽谤、造谣的时候,才是违反了上面这一条,女摊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找出这个留言的人。
第一个差评的顾客的内容就很重要,她说她只是客观的评价菜品,并不是恶意诽谤,那这个要等审理方确认后才能下结论。
后续跟进评论的网友,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评论区人鱼混杂,如果夹杂了恶意诽谤、造谣,那必定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最后,平台负有网络信息管理义务。收到投诉后,没有及时删除侮辱诽谤侵权内容、没有采取限流措施,扩大损害,需要承担对应的补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这个点外卖的平台也难辞其咎。
可不要小看网络暴力,也不要轻言女摊主太想不开这类的话,那是因为你没有遇到和她一样的处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