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惹祸!四川宜宾,一位女子有些过分,仅花10元买炸菜,还多夹了菜,只因摊主没有额外送土豆,就在网上发了一连串言语难听的差评,“老板娘玩不起”“一脸高傲”等贴子流出,评论区跟风骂人,严重伤害了摊主,无法接受这样的指指点点,导致其精神崩溃做了“傻事”。事发后,民警介入调查,女子还不认错,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海报新闻10月14日报道了这则消息。
胡女士仅三十多岁,年轻有为,自己做生意,搞了一个摊位,卖炸串、铜锅洋芋。
经营生意四年多,她为人热情,从来不坑顾客,有时还会多搭些菜,尽力让顾客满意。
当然,做生意也讲究规则,否则就赔完了,胡女士搞活动时也懂得这些。
近日,她在摊位前贴了一个告示,就是本摊位有20余种菜品可以自选,装满一筐后,视剩余空间酌情添加土豆!
胡女士的意思是,装满一筐后,给顾客添加土豆,但也只是看情况,而且是酌情送土豆,并没有说一定会送!
2026年10月6日,有一名女顾客来到了摊位,只花了10元钱,买的是自选榨菜。
由于女顾客夹了很多菜,胡女士没有给她额外加土豆。
就因为这点小事,女顾客就怀恨在心,回家后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帖泄愤。
差评言语难听,使用“老板娘玩不起”“一脸高傲”等表述,刻意抹黑胡女士。
这下惨了,差评帖子一发,评论区大负面跟风评论涌入,纷纷指责胡女士的做法。
由于本地圈子的快速传播,给胡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情绪极不稳定。
因为想不开,胡女士跳河轻生,并在遗言中表法自己遭遇网暴,辛苦经营换来避雷帖子。
生意本来就不好做,摊主不可能服务太差,没送土豆,肯定是因为顾客多夹菜了,凡事都有因果。
事发后,民警介入调查,涉事女顾客还说是客观记录消费感受,不承认自己捏造事实。
说句实在话,胡女士都出事了,这位女顾客还态度冷漠,令人心寒!
一般来说,正常客观差评受法律保护,带有侮辱、造谣、煽动网暴的评价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消费者享有合理评价商品、服务的权利,但评价应当客观,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捏造虚假事实贬低他人人格。
如果女顾客帖子存在捏造虚假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恶意贬损胡女士,属于名誉侵权。
如果女顾客仅为个人消费感受,事实基本属实,只是主观负面评价,一般不构成侵权。
不能仅以发生轻生结果,直接推定发帖人女顾客构成侵权,需要审查发帖内容、主观恶意、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帖子有不当言辞,法庭会综合判断差评、网络留言,和当事人轻生之间的因果关联。
单纯差评,通常不会直接认定需要对轻生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存在恶意诽谤、煽动他人攻击,增大精神伤害,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
网络平台负有管理义务。
如果胡女士在世时,发现恶意诽谤网评,可以通知平台下架帖子、屏蔽不当评论。
平台收到通知不及时处置,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女顾客帖子存在捏造事实诽谤、公然侮辱胡女士的内容,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若发帖人女顾客捏造虚假事实、恶意侮辱,大量传播,造成被害人出事等严重后果,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家属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侮辱、诽谤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海报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