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质疑,必须严查!”老人中秋凌晨下地干活遭气枪夺命:两枪 + 折返现场,“误击”根本说不通!
湖北荆门 64 岁的成老汉,再也没等到中秋的阖家团圆。
天气预报说有雨,他凌晨三点戴着头灯摸黑下了自留地,想赶在降雨前整完地,第二天就去城里和儿女过节。可田地里的头灯亮着亮着,突然就熄灭了…… 等家人再见到他,已是冰冷的遗体:
身中两处枪击贯穿伤,一处在左侧大腿,一处从右肩贯至左胸,因心包填塞当场殒命。
事后更让家属脊背发凉的是监控里的细节:头灯熄灭后仅几分钟,一辆皮卡车开到现场,停留三四分钟后径直开走,既没呼救,也没报警。
开枪的人跑了又折返,更像是确认结果,而非失手后的慌乱!
事发后嫌疑人自称 “误将老人当猎物”,主动投案。可 “误击” 两个字,盖不住满是疑点的过程: 凌晨三点的农田,亮着头灯的大活人,怎么会被看成猎物? 身上两处贯穿枪伤,打了一枪不算还刻意补枪? 打完折返现场停留,是查看 “猎物” 还是确认生死?
事实上这早已不是第一起 “气枪夜猎误杀人” 的悲剧。
2025 年 7 月南昌,54 岁农民工深夜在工地旁草丛如厕,被两名驾车夜猎的村民用气枪击中头部当场身亡,同样是 “误当猎物” 的说辞,嫌疑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案件至今仍在侦办。
过往同类判例中,多数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江西芦溪一起气枪误杀案,被告人自首赔偿后获刑三年、缓刑四年;黑龙江绥化一起打猎误杀同伴案,赔偿 215 万元后改判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上,“过失致人死亡” 和 “故意杀人” 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量刑更是天差地别。 如果只是疏忽大意没看清、轻信枪法不会失手,内心排斥死亡结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仅七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查实存在以下情形,则很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 即明知开枪大概率会打死人,仍放任结果发生。
荆门这起“夜猎误杀人”的吊诡之处就在于:两枪伤情、事后折返、未及时施救,这些细节早已超出了 “疏忽失手” 的范畴。如果明知田间有人活动的可能仍执意开枪,甚至事后不救助反而确认结果,那就不是过失,而是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基准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远比重过失致人死亡严厉得多。
同时涉案气枪若经鉴定达到法定枪支标准(枪口比动能≥1.8 焦耳 / 平方厘米),行为人还将单独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两罪数罪并罚。
湖南安乡就有类似判例:男子夜里用热像仪打猎,把沟里的老人当成猎物连开两枪,逃离后次日还返回现场查看,最终以多罪并罚追究刑责。
定性的一点区别,刑期就是天差地别!
而且杀了人,每个凶手都会说自己是误杀……
但老人家属以及广大网友则是根据凶手杀人前后的这些细节,根本不认为那是“误击”。不能让 “误杀” 两个字,轻描淡写地带走一条人命,也带过所有该追究的责任。希望警方能够严查凶手的杀人动机,不让每一个蓄意杀人的凶手逃脱法律的制裁。
更该追问的是:能打穿人体的气枪,到底从哪来?我国对枪支管控严格,枪口比动能超 1.8 焦耳就认定为枪支,这些能夺命的气枪,怎么就能堂而皇之地被人拿着深夜游荡、随意开枪? “误当猎物” 从来不是免罪的借口,难道以后所有用猎枪杀人的人,都可以用误当猎物来减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