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河北深夜乡间,32 岁女工被拖入树林性侵,绝境中她一口咬断歹徒舌头,凶手为何宁愿活活饿死也不肯就医?
女工脱身后报了案,受伤的歹徒始终没出现在任何医院,几个月后才查到他已在家中身亡。讲故事的人都在说凶手活该,可真正值得看的,是他为什么连医院的门都不敢进。
舌头血管神经丰富,咬断后出血多,疼得厉害,吃饭说话都受影响,还容易感染。这种伤送到哪家医院,医生都不会当小事。
接诊要问怎么伤的,要清创缝合,创口形态一看就不是摔的磕的。对刚作过案的人来说,进医院等于把证据亲手递出去。
按流传的说法,警方当时还通报了周边医院诊所协查,他更不敢去。这笔账他算得很清楚,宁可硬扛,最后扛不住。
这笔账还有另一头。1985 年适用的是 1979 年刑法,第 17 条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反击,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被拖进树林的人反击伤了对方,在法律上有依据,该躲的是施暴的人,不是她。
1997 年刑法修订后,条文又往前走了一步。第 20 条第 3 款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被直接写在里面。这是法律给的底气,可很多人并不知道。
不知道的后果,在 2018 年 8 月 27 日晚的江苏昆山看得清楚。于海明与刘海龙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刘海龙下车持刀攻击,刀掉落后被于海明捡起反击,刘海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警方 9 月 1 日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案件。通报之前网上吵了好几天,不少人拿不准:把人反击到死,还能不追究?
2020 年 8 月 28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判断防卫是否过当,要站在案发当时的情境里看,不能事后苛求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做出精确反应。
这条对深夜荒地里独自一人的女工尤其要紧:哪一秒该做什么,没有人给她留思考的时间。
回头说那个凶手。他的下场常被讲成报应,我觉得这个说法太轻。更实在的是,一次侵害留下的痕迹,在施害者身上,在受害者的证词里,也在现场。
及时报案、保留物证,案子才有查下去的可能。拒不就医,等于自己放弃了活路,换来的只会更重。
现实里谁也不该把反击当成首选。遇到危险,先想办法脱身,能呼救就呼救,能报警就报警,脱身后立刻报案、保存证据,这条路最稳。
法律给了防卫的权利,最好的结局,是谁都不用走到那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