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河南郑州,67岁老人独自去酒店的大浴池洗澡,谁知竟沉底了。其他顾客发现后立即向工作人员求助,后工作人员和顾客合作之下,才将老人捞了起来。但当医护人员赶到时,确认老人已经死亡。警方鉴定确认老人的死因是疾病突发合并溺水死亡。在老人意外死亡后,他的家属则将浴池经营方告上了法院,认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索要76万元赔偿金。但管理者不愿承担责任,认为老人有基础疾病,家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法院判了!
2025年10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方大爷没有告知家人,独自一人来到一家酒店配套的大浴池泡澡。
当时酒店内张贴了洗浴须知,载明有头晕、胸闷等异常情况不能泡澡,60岁以上老人需要有家人陪同。
但是方大爷没有听劝,在工作人员处拿了洗浴卡,然后进入大浴池泡了起来。
不知过了多久,一名顾客准备进入大浴池洗澡时,突然发现有人沉底了,吓得他立即呼叫工作人员前来。
工作人员看到方大爷沉底后也慌了,立即叫了救护车,同时和其他顾客一起将方大爷给捞了上来。
没过多久,120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诊断,方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警方也随后赶到,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后续尸检报告显示,方大爷的死因是疾病突发合并溺水死亡。
方大爷死后,他的家属就把浴池管理者告上法院,索赔76万余元。
面对诉讼,管理者觉得自身并没有过错,墙壁上已经张贴了完整的洗浴须知。方大爷明明有基础疾病,却未告知,所以应当自担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方大爷的离世的确是自身基础疾病发作,再加上溺水,双重因素叠加造成的悲剧。
方大爷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他应当清楚自己年纪大、身体有基础病,却依旧没有家人陪伴就独自泡澡,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留意,所以他本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浴池管理方也有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商家误以为墙上贴几张提示标语,就万事大吉了。
然而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只是“书面告知”。管理者要结合场所风险,匹配对应的看护、巡查、应急处置措施。
张贴警示标语属于义务中的一环,不能直接抵消现场管理缺位带来的过错。
法院认为,浴池管理方仅仅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整片男宾区域,且缺少常态化的巡逻看护机制,没能第一时间发现方大爷遇险,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浴池管理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管理方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79万元。
最后,这起案件也是给老年群体提了醒,有基础疾病的中老年人,千万不要去澡堂泡澡,高温泡澡容易诱发身体不适,等于是把自己置身于看不见的危险当中。
对于这件事,有网友觉得店家已经贴了提示,所以不该赔钱。但也有人认为,浴池看护不到位理应担责,您是怎么看待本案的责任划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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