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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替别人养儿子的下场!”北京,老人将87万拆迁补偿款和2套房子赠与给了继子

“这就是替别人养儿子的下场!”北京,老人将87万拆迁补偿款和2套房子赠与给了继子。他患病后,妻子和继子却让他住进了敬老院,并称开销太大,无力承担。老人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给赡养费。可女儿也很委屈,自己8岁开始跟着爷爷奶奶、姑姑长大,父亲根本没管过自己,自己丈夫残疾,家庭困难,父亲有足够的资金养老,不能恶意要求自己承担赡养责任。老人最后说了实话:我只是希望她能多来看看我,照顾照顾我。结局让人唏嘘。

周女士和父亲周大爷的关系并不亲近,在她8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婚,对她不管不顾,她跟着爷爷奶奶生活,2个姑姑对她也多有照顾。

在她10岁时,父亲又一次离婚后再婚,娶了第三任妻子刘大妈,跟着刘大妈母子一起居住生活。

周女士初中只上了半年,就因经济困难辍学,周大爷也并未伸出援手,父女二人各过各的日子,鲜少来往。

后来周女士结婚嫁人,丈夫有残疾,日子过得并不好。

周大爷对继子视如己出,掏心掏肺,把87万拆迁补偿款和2套安置房都给了继子,却并未给女儿半分。

只是对于父母的拆迁房产和补偿款,他也放弃了继承,全部给到了女儿周女士。

如今,周大爷年岁已高,生病卧床,被妻子和继子送去了敬老院,可妻子刘大妈认为丈夫在敬老院的服务费、医疗费全部是自己儿子承担的,负担太重,她要求周大爷的女儿也来履行赡养义务。

周大爷将女儿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也支付赡养费。

周女士却认为父亲对自己从未尽到过抚养、教育义务,并且父亲明明有足够的财产用来养老,可他却把87万拆迁补偿款和2套房子无偿赠与给继子,属于恶意处分自有财产,现在却转嫁风险,恶意要求自己来承担赡养责任。

可她生活困难,丈夫残疾,女儿休学,哪有什么多余的钱来支撑父亲养老,并且她认为,父亲起诉自己,或许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

后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询问老人是否有撤诉可能,并询问老人真实意愿。

老人回答:只是希望女儿多来看看,照顾照顾自己。

周女士也表示自己会尽可能去陪伴父亲,只是因家庭缘故,负担较重,无法承担过多赡养费用。

对于是否撤诉,周先生虽然回答了“撤”,可双方还未签协议,该案还在审理中。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周女士年幼时,父亲不承担抚养责任的,周女士其实是可以要求父亲给抚养费的,可这么多年,她并未主张。

现在父亲年迈,患病,虽然父亲对她并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她还是需要来赡养父亲。

周大爷把87万拆迁补偿款和2套房子无偿赠与给继子,属于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以此抵消周女士的法定赡养义务,但是这个情节会直接影响到赡养费的判定。

如果周大爷原本持有足以覆盖全部养老、医疗开支的财产,却主动将全部养老储备赠与他人,自身不存在“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法定赡养前提,法院不会支持刘大妈提出的“由周女士全额分摊敬老院服务费、医疗费”的诉求。

刘大妈带来的继子,和周大爷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对周大爷同样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周女士作为女儿,属于法定赡养人,不能以父亲当年未尽到抚养义务,就完全拒绝履行赡养责任。

周大爷要求女儿多去看看他,照顾照顾他的要求是合理的。

都说父慈才子孝,作为父母,在儿女年幼时,应该加以照顾、教育,不要生而不养,等到了老年,再来忏悔,要求儿女多关爱自己。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风芒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