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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名保安到前台提交辞职材料,不料,办完离职手续10分钟后,他突然晕倒,送医

青海,一名保安到前台提交辞职材料,不料,办完离职手续10分钟后,他突然晕倒,送医抢救无效当天离世。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可公司并不认可,觉得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拒绝承担工伤相关责任,接连提起行政诉讼,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得出同样的结果。

高某在青海某公司上班,岗位是保安,日常负责园区停车秩序、收费管理等工作。

2023年11月28日上午,高某一如往常处理工作,八点多和九点多,还在公司的工作群里,交代停车收费相关的工作事项,把手上的工作内容做好交接安排。

上午10点13分,高某穿着保安工作服,搬着纸箱走进公司,来到前台提交辞职申请,现场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谁都没想到,仅仅十分钟之后,也就是十点二十三分,意外突然发生。

高某站在前台侧边位置,突然发病,直接倒在地上。

在场同事看到后,第一时间上前开展急救,马上拨打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到现场,把高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没能挽回生命,高某在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破裂,大量心包积液引发心脏停搏。

事情发生之后,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25年2月28日,当地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结合整件事情的经过,认定高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视同工伤的规定,属于视同因工死亡。

对于人社局这份认定结果,公司无法接受。

公司的想法很简单,高某已经主动提交辞职,公司也审批同意,离职手续办完的那一刻,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经结束。

人已经不再是公司员工,后续突发疾病离世,自然不能算作工伤。

于是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想要撤销这份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仔细梳理全部证据,包括工作群聊天记录、现场监控录像、医疗记录还有劳动相关法规。

法院认为,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就算单位当天审批,劳动关系也不会立刻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要到离职当日二十四点才算结束。

事发当天,高某到公司前台递交离职材料,属于离职交接的收尾工作,这部分事务本身就属于工作内容,办理手续的时间段,依旧属于工作时间,前台区域也属于和工作相关的岗位范围。

高某在这个时段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当天死亡,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

一审最后判决,驳回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之后,公司依旧不服,继续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公司坚持自己的观点,强调辞职申请一经公司同意,劳动关系就当场解除,高某是办完离职手续之后才发病,已经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取消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继续核查案件细节,公司自己也承认,员工离职时,离职申请需要交到前台留存,递交材料本身就是离职手续一环。

加上微信群记录、现场监控都能证实,高某当天到公司之后,还提前在群里安排保安岗位的工作。

二审法院提出,员工离职当天做交接、收尾、递交离职材料,全部都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哪怕已经在办理离职流程,只要还在当日24点前,劳动关系就还存续。

高某在前台办理交接收尾事务时突发疾病,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二审最终宣判,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第一反应都是疑惑,明明都已经办离职了,为什么还能认定工伤。这里核心就是理清劳动关系的时间边界。

不少企业和员工都误以为,辞职审批签字,劳动关系立刻作废。

但法律层面,并不是这样判定。员工提出离职,完成交接手续,在离职当天午夜24点之前,双方劳动关系依旧存在。

离职交接、归还物品、递交材料,这些收尾流程,本质上都是工作的一部分。

就像本案里高某,来公司之前还在线上安排岗位工作,到现场递交辞呈,都是为了把手上保安工作平稳交接出去,属于在岗收尾。

只要是在处理工作相关事务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就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高某当天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递交材料属于工作收尾,地点在公司前台,发病后当天抢救无效离世,完全符合这条视同工伤的条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就算高某上午办完离职手续,劳动关系也不会当场结束,要等到当天24点才终止,事发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公司主张办完手续就不再是员工的说法不成立,两级法院据此驳回公司的诉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