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29岁女子在公司加班期间,就给一陌生男子开了门,谁知男子突然持刀连续捅刺女子的头部、颈部、背部,同事见状立即赶来营救,也遭到捅伤。随后,男子迅速逃离现场,还打了110报警,但未告知自己的具体位置。不过警方很快便将男子抓获,这才得知男子与女子并不认识,他只是为了报复社会。
2025年1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男子陆某来到一家公司的门口,发现公司内还有不少员工在加班,于是就敲了敲门。
这时刚入职不久的女子在毫无防备下将门打开,询问陆某要找谁。期间双方没有任何争执,二人也没有过往恩怨,陆某竟直接拿出一把刀,对着女子就捅刺。
女子的头部、颈部、背部被陆某捅刺多刀,瞬间倒在血泊之中。一旁的同事见状上前阻拦施救,也不幸被捅伤。
根据监控记录显示,从陆某上楼进入案发现场,到作案后逃离,整个过程仅仅用了9分钟。
陆某在行凶后迅速逃走,但他又打了报警电话,却不肯交代自己所处位置。
警方介入后,迅速开展侦查,很快便将陆某抓捕归案。
经过一番调查,陆某可谓劣迹斑斑,在2020年8月份,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了10日,当时陆某还未成年,所以没有执行拘留措施。
在1年后,陆某又犯下抢劫罪,被判了3年刑。可刑满释放后才过了几个月,就因为猥亵被行政拘留13日。
除此之外,陆某曾被医院诊断为适应障碍,但仅住院了4天。
在案件办理阶段,公安机关先后做了两次精神能力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明确显示,作案的时候陆某不存在精神疾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2款、第3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既然陆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他应当承担自己犯下的罪孽所产生的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走上犯罪的道路,源于自身生活陷入困境。他没有稳定工作,缺少收入来源,又因家庭纠纷问题拿不到生活费,内心积攒了大量怨气。
可是陆某不去反思自身问题,反而把怒火宣泄到无辜陌生人身上,萌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陆某出于报复社会的目的,无端残害无辜普通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完全符合加重处罚的情形。
其次,陆某还是个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陆某裕在抢劫罪服刑完毕后,释放不到一年多就再次犯下重罪,属于典型的累犯,法律强制要求从重惩处。
第三,坦白不等于必然从轻处罚。
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法条写的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坦白是量刑参考情节,但不是免死金牌。
如果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危害极大,法院完全有权不予从轻处罚。
本案就是典型范例,陆某如实交代罪行,但不足以抵消其滔天恶行。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陆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这起案件最让人愤懑的地方,在于受害者完全是无妄之灾。她本本分分上班,和凶手素昧平生,没有任何矛盾冲突,却要为别人的人生失败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何等的不公。
好在法院面对这种不公,面对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作出了最严厉的处罚,既是告慰被害者及其家人,也是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拿无辜者泄愤的暴力行为,必将迎来最严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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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6-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