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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起?”黑龙江哈尔滨,男子购买某品牌的绿茶,参加了扫码有奖活动,多次中得大奖

“玩不起?”黑龙江哈尔滨,男子购买某品牌的绿茶,参加了扫码有奖活动,多次中得大奖。然而男子去兑换时,有多家门店告知无法兑换。男子多次咨询客服,结果后续一次都没中过奖。男子怀疑有人做手脚,于是联系了品牌方的稽查部门,这才得知自己的账号被后台拉黑了。后品牌方提出补偿10箱饮料,但男子却要求一赔十,要求补偿50箱,双方就此谈崩,品牌方认为男子狮子大开口,甚至提出如果男子继续闹大,会不惜一切代价状告男子敲诈勒索。

据悉,王先生平日里经常购买某品牌的一款绿茶,结果遇上品牌“再来1瓶”的扫码有奖活动,他便参与了扫码抽奖,也顺利中过好几次奖。可家附近不少线下门店均表示没办法完成兑奖操作。

拿着中奖兑换券却换不到饮料,王先生气得拨通了品牌方的客服电话,如实反馈了门店兑奖渠道不通畅的现实问题,希望品牌方能够解决兑奖障碍。

可投诉反馈过后,怪事发生了。王先生后续又陆续买了30多瓶同款绿茶,反复扫描瓶盖二维码,结果全部都是“谢谢惠顾”,再也没有出现过中奖记录。

他觉得不对劲,多次联系客服追问缘由,客服只是反复登记问题,却始终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王先生怀疑里面有猫腻,于是辗转联系到品牌方的稽核部门,这才得知自己的参与账号,已经被后台拉黑封禁了。

对于这个问题,品牌方解释称:第一,王先生扫码的间隔时间太短;第二,扫码登录的地理位置存在变动。

王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无语,品牌方从未说过还有扫码间隔的问题,他提出可以调取手机运营商位置记录自证清白,却被对方给回绝了。

今年10月份,品牌方复盘技术数据,承认王先生扫码频率本身属于正常范围,是系统风控预警机制出现偏差,属于企业管理问题,并非王先生违规,所以愿意补偿10箱饮料。

可王先生并不接受这套处理方案,他认为自己几个月的维权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仅仅10箱饮料,不足以弥补损失。

因此,王先生提出30多瓶涉事饮料一赔十,就是30箱,再加20箱作为精神损失费。

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王先生的狮子大开口行为感到气愤,企业又不是消费欺诈,拿出10箱饮料补偿已经可以了,但王先生却要50箱,简直是得理不饶人。

无奈之下,品牌方放出狠话,如果王先生继续对外发声扩大事态,企业将提起诉讼。目前,企业选择冷处理,不再继续沟通协商。

记者实地核对瓶身印刷的活动细则,整份公开规则中,只写明了单个微信号每日最多抽奖5次,完全没有标注扫码间隔时长、扫码地理位置限制这两项风控条件。

企业后台用来封号的判定标准,从来没有向消费者公示过。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事前必须完整公布全部参与条件、兑奖条件,不能私自附加未公示的限制条件,除非该附加条件对消费者有利。

品牌方用于触发账号封禁的风控参数,没有印刷在瓶身,也没有在活动页面显著展示。王先生花钱购买饮料,只能看到公开规则,无从知晓后台隐形风控逻辑,所以品牌方的做法不符合该规章要求。

那王先生索要50箱饮料,又是否合理呢?

本次事件中,王先生购买的饮料是没有问题的,品牌方只是在抽奖活动上存在管理瑕疵,所以王先生主张“一赔十”,很难得到支持。

要知道“一赔十”一般适用于《食品安全法》,是要在食品的质量出现问题时,才能适用。

可品牌方的饮料没有质量问题,所以王先生主张“一赔十”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王先生主张20箱饮料作为精神赔偿,同样没有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也仅限人身权益受损场景,单纯财产消费纠纷,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来说,品牌方给了10箱饮料作为补偿,其实王先生并不亏,符合公平原则。

至于品牌方认为王先生敲诈勒索,这从案情来看,没有事实依据。

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向品牌方多要一些补偿属于人之常情。如果品牌方不愿意给,法院会作出精准判决。

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多要补偿,就轻易认定敲诈勒索,那以后消费者还如何敢维权?难道还要消费者在维权前,先自学法律知识把账算明白?这明显就不合理。

因此,即便品牌方状告王先生敲诈勒索,警方也不会轻易立案。

最后,有奖销售不是企业单方面的游戏,不能台前一套公开规则,后台另一套隐形门槛。消费者遇到不公,有权投诉维权。企业面对投诉,优先解决问题,而不是用封号、威胁反诉来回避矛盾。

这里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维权,诉求尽量贴合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身损失,更利于投诉调解落地。

您如何看待这场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信源:豫视频 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