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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男子花1104元购买全新OPPO手机,到手发现早已激活19天,男子气愤

安徽池州,男子花1104元购买全新OPPO手机,到手发现早已激活19天,男子气愤不已,认为遇到了消费欺诈,于是打电话投诉要求假一赔十。然而监管部门介入后,店家却说是拿错了货,但只能退货,不赔偿。男子一怒之下,居然把监管部门给告了,认为监管部门偏袒店家。

李先生在当地线下手机门店,花1104元购入一台包装完好、标注全新未拆封的OPPO手机。

当晚李先生把玩新机时,出于好奇,去官方渠道查询了手机序列号,可查询结果让他火冒三丈,这台手机早在19天之前就已经完成激活,根本不是首次开机的全新机器。

明明自己买的是全新机,到手却是一台已经被激活过的二手机,李先生立即返回门店讨要说法。

门店给出解释,称是仓库发货拿错货品,属于工作疏忽,并表示愿意给李先生办理退货退款手续,但拒绝任何形式的额外赔偿。

对于这套说辞,李先生并未接受。在他看来,不能简单用一句拿错货就草草了结。包装完好却卖出提前激活的机器,商家极有可能是刻意隐瞒机器真实状态,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李先生要求门店假一赔十,但遭到了拒绝。之后,李先生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之后,没有支持10倍赔偿,认为该诉求缺少法律依据。

可李先生却认为监管部门没有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气之下,将监管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督促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目前,本案已经完成开庭,正等待法院最终宣判。

现实中,这种提前激活的手机,大多是门店的展示样机,或是消费者退换回来的机器。产品本身不属于假冒伪劣,但和真正全新未激活的新机,存在明显价值差距。

因此,门店的行为属于消费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门店既然违约了,那就应当给李先生换部新手机。如果李先生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门店另行赔偿。

但是李先生主张假一罚十,除非门店自己承诺有这项规定,否则李先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假一赔十出自于《食品安全法》,仅仅适用于食品类药品类商品,手机这类电子产品并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则。

针对普通商品消费欺诈行为,一般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具体到本案,李先生能否拿到3倍赔偿,核心关键点不在于手机已经被激活,而是要查实商家的主观状态。

商家到底是仓库管理失误拿错货,还是明明知晓机器已经激活,刻意隐瞒实情,当作全新机对外售卖。

如果有证据证实商家存在主观欺诈,李先生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如果只能证明是工作失误,欺诈不成立,则三倍赔偿无法得到支持。

通过这件事,建议大家在购买新机时,可以要求店员当场查询序列号激活状态,确认机器未激活,再完成付款,从源头避开这类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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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都市现场 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