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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67岁老人独自去酒店浴池洗澡,谁知在洗澡过程中,旁边的人发现他沉入池底

河南郑州,67岁老人独自去酒店浴池洗澡,谁知在洗澡过程中,旁边的人发现他沉入池底后赶紧联系浴池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10分钟后又拨打了报警电话。很不幸的是医护人员赶到,老人已无生命体征!死亡证明为疾病合并溺水死亡。家属悲痛欲绝,认为是浴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76万。浴池感觉冤枉,浴池已张贴警示标语,当日有2名员工在岗,认为是老人自身疾病导致溺水,他们没责任!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2025年10月6日中午12点22分,67岁方大爷独自走进这家酒店的浴池。

刚开始方大爷悠闲自得地泡着澡,时而在浴池里走动,逸意地享受着这舒服温热的浸泡。

原本只是一次普通的洗澡,谁都想不到危险会悄悄降临。

过了一段时间,其他来洗澡的客人猛然发现,方大爷已沉在浴池水底,立刻大声呼喊工作人员。

听到呼救后,浴池员工和热心客人一起,赶紧把老人从水里救了上来。

当时是13点02分,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分钟之后,又拨打110报警。

急救人员接到求助赶紧赶往现场,可遗憾的是,到了现场一检查,方大爷已没生命体征。

派出所后续出具证明,确认老人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加上溺水共同造成的。

家属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他们觉得平时方大爷身体很好,只是一次平常不过的洗浴,怎么就没命了呢?

他们直接找酒店讨要说法,非说浴池未尽管理义务,才错过了救治时间,导致老人死亡!

浴池一方觉得,店里墙上早就贴好了洗浴提醒,上面写得很清楚,洗澡时一旦头晕、胸闷就要立刻离开,年龄超过60岁,最好有家人陪着再来洗澡。

考勤记录也显示出事当天,浴池安排了2名员工在岗打卡上班,提示义务已尽到。

浴池方认为,老人出事根源是自身基础病,是他自己单独过来洗澡,风险该由本人承担。

但方大爷家属难以接受这个说法。好好的人进到浴池,结果发生意外离世了,执意认为就是浴池看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方大爷家属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要76万余元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浴池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浴池虽张贴了高龄老人洗浴的警示,有2名员工在岗,但偌大的男宾区域,却没专门的巡查看护机制,没办法第一时间发现池子里出现的危险。

等到其他客人发现异常才展开救援,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浴池在安全防护这件事上,存在明显漏洞,没完全尽到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方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纪大,本身还有较重的基础病,心里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却没家人陪同,独自前来洗浴,没对自身安全多加留心。

这是酿成悲剧最主要的原因,所以老人一方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方大爷死亡结果是自身疾病+溺水共同作用造成的。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大小,酌情划分责任比例,判定浴池承担20%赔偿,赔付12.79万元,其余八成责任由家属自行承担。

有人说,酒店没责任,应该一分钱都不赔偿!这种判决按说不是很公平!以后的浴池老板可能会不让老年人去了,风险太大!

有人说,这是要绝了60岁以上老人的洗澡路,估计以后不会接待了!这种事合理吗?

还有人说,浴池里死了人,以后没人敢去洗澡了,老板赔偿了钱还毁了生意。太倒霉了!

老年人并非绝对不能独自去浴池洗澡,但必须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

对于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行动稳健的老人,独自短时洗浴并无问题,属于正常生活自由。

但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病的高龄老人,浴池高温、密闭、潮湿缺氧,极易诱发突发疾病,风险极高。

这类老人切忌独自泡澡,这是对自身安全最基本的负责。

浴池不能因存在风险就一刀切拒绝老年人消费。

商家可通过专人定时巡查、提醒高龄家属陪同、严控泡澡时长等方式完善安保。

既保障老人洗浴权益,也合理规避经营风险,平衡双方权责!

信源:齐鲁壹点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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