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女子洗完澡光着身子去客厅拿衣服,抬头一看——摄像头正对着她!**民警一句“客厅是公共区域,不予立案”,这事就完了?
据悉,女子和朋友租了一整栋民宿,图的就是个私密空间。没有外人,没有合租的陌生人,在她的认知里,这栋房子就是她临时的家。
洗完澡,湿漉漉地出来,没穿衣服去客厅拿件衣服,这不就是在家里的正常操作吗?谁能想到,自己的一举一动,被头顶上那玩意儿全录下来了?
房东说啥?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客厅财物”。这话听着耳熟——商场、便利店、办公室,都爱这么说。
可问题是,这是民宿,不是超市!
客人花真金白银租下整套房子,买的是私密空间的使用权,不是来逛商场的。房东要保护财物,装在大门口不就得了?装在客厅对着沙发、对着走道,几个意思?
再说民警那句“不予立案”——这话听着让人心里堵得慌。
《治安管理处罚法》白纸黑字写着: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拘留并罚款。
可问题来了,这算不算“偷拍”?
摄像头明晃晃地装在那,没藏着掖着,要说“偷”确实牵强。
可这玩意儿什么时候开的?拍的画面哪儿去了?有没有人看过?这些都查不清,就一句“公共区域”打发了?
假如这女子租的不是民宿,是酒店房间呢?酒店房间算不算公共区域?
肯定不算,那民宿呢?
整租的民宿和酒店房间,性质上有啥区别?
不就是卧室和客厅的分界吗?她在卧室洗完澡,光着身子走到客厅,她以为整个屋子都是自己的私人空间,这想法过分吗?
也就是说,这事儿的关键不在“客厅算不算公共区域”,而在于:出租的民宿里装摄像头,到底该不该提前告知?
该不该征得租客同意?房东说有摄像头,租客知道吗?签合同时说了吗?入住时提醒了吗?
什么都没说,那这摄像头对租客来说就是“暗处的一双眼睛”。
法律上还有个概念叫“合理隐私期待”,一个人在家里光着身子走动,这不叫伤风败俗,这叫正常生活。租来的房子也是“家”,不是展览馆。
民警不立案,有程序上的考量,可这事的症结是:民宿装摄像头这事,确实没个明确说法。是保护财产还是窥探隐私?全凭房东一张嘴。
女子报警,不是为了讹谁,是想讨个明白:自己到底有没有被看光?那些画面去了哪?
可惜,没人能给她一个答案。
这事搁谁身上不膈应?出门在外住个宿,还得先拿手电筒把房间扫一遍才能安心洗澡?
这不扯淡吗?你说这民宿还怎么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