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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判决书说两个孩子在淮河医院错换了,但没有具体说到底是怎么换的,哪个环节换

有人说:判决书说两个孩子在淮河医院错换了,但没有具体说到底是怎么换的,哪个环节换的,谁给换的。
所以要真相的这些人,他们说一定要把这个搞清楚,二八案子才水落石出了,能达到这个目的吗?

我们说,判决书不需要,也在法律上不可能把“怎么换的、哪个环节、谁换的”说到像调查报告一样清楚。你引述的那种质疑混淆了民事判决的功能与历史调查或刑事侦查的目标。
民事判决只解决“谁该负责”,不负责还原全部细节。
民事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不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法律只要求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认定,并不要求把每一个环节都查得水落石出。

淮河医院一案的判决书,其实已经说清了它在民事上必须说清的事:医院“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新生儿“错抱”,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医院对此有重大过错,且该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至于具体是哪一次洗澡、哪一次交接、哪一个护士的失误,判决书没有认定,因为认定到这一层,对于判定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言,已经足够了。

为什么谁换的在民事案件中本来就不容易查清?

这类案件中,关键证据(当年的病例、交接记录、监控)几乎全在医院控制之下,患儿家庭处于证据偏在的弱势地位,要求受害方去证明“具体是谁在哪个环节换的”,等于把败诉风险强行加给无法接触证据的一方。因此,民事证明标准的设计本身就不强求这种精确性一一只要证据优势足以让法官确信“极有可能是医院管理环节出了问题”,责任就可以成立。

判决书的说理义务针对的是争点,而非”全部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裁判文书“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说理。淮河医院案的核心争点有两个:医院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杜新枝是否存在“偷换”行为。判决书对第一个争点给出了“管理混乱、错抱、重大过错”的认定。对第二个争点则依据公安机关结论和在案证据否定了“偷换”。他已经回应了诉讼中真正需要裁判的问题,而不是去写一份事无巨细的医院管理事故调查报告。
所以,那种“没说清具体环节和具体人,判决就有问题"的说法,是用刑事侦查或历史调查的标准去要求一份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使命是:在证据所能达到的限度内,判定谁在法律上应当为损害负责。他做到了这一点,就不存在“该说清楚而没说”的法律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