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黑恶势力公司化切莫以提出公共安全问题污名化为黑恶势力 唉,突然又有这样一个词条,我看完之后。感觉也太搞笑了吧。
这篇文章核心观点是存在公司化伪装,使用软暴力的新型涉恶团伙犯罪,需要持续扫黑除恶整治。这些东西过度放大以及扩大,逻辑混乱。
根据今年的新闻报道,现实中确实有极个别个案。例如铁头案,但是这个热点热源博主在概念鉴定、逻辑推演,个案扩大化,因果混淆,法律定性上存在多处以偏概全,过度扩大化了。
首先把违法犯罪团伙和行业群体混为一谈:用个别的犯罪现象标签,然后直接扩大到了整个行业。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知假买假打假。最高法明确区分合法消费者维权和恶意敲诈团伙,
文章直接用个案乱象,给整个行业贴负面标签,容易造成一棍子打死的误导。合法职业打假和恶意碰瓷团伙,法律上有清晰边界,文中弱化了这个边界。
我国的法律只有黑社会性质犯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概念,没有互联网黑社会这一法律术语,涉黑恶势力有严格认定的四要件: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不是只要有偿抹黑、敲诈勒索,就自动等于黑社会,很多这类案件只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普通共同犯罪,达不到黑社会组织标准,
文章把大量软暴力敲诈行为直接等同于黑恶势力,抬高了法律定性门槛,混淆了一般共同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的法定区别。
最搞笑的是类比简单化,把商业模式纠纷直接等同于黑恶收保护费,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漏洞。
企业缴纳广告费,推广费,这些不都是自愿的吗?什么获得好评,这些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企业自愿付费。自媒体正常商业推广,不威胁不胁迫,不拿抹黑为要挟,这些是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
而黑恶势力是什么?以不合作就恶意造谣抹黑作胁迫手段,强迫企业交钱,这才是敲诈勒索。
但是原文中他直接把付费合作本身定义成保护费,正常商单和胁迫敲诈完全是两码事。只要存在付费就好评,不一定是犯罪,核心看有没有胁迫、要挟,很多正常商业推广的,也会夸赞产品,不等于洗白造假呀。
另外,电商评分、自媒体流量权重,是平台商业规则,不是团伙私设权利,很多时候商家流量受评价影响,是平台机制,不是这个团伙创造的规则,恶意差评团伙是利用平台规则。作恶不等于他们垄断行业话语权,文章容易让人误以为测评机构天然掌握行业生杀大权,放大了自媒体的实际权力。
而且整篇文章下来就是牛头不对马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