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性侵12岁唐氏女儿,判了三年,10万赔偿一分没给!妈妈:想杀他的心都有!
河北邯郸,12岁的萌萌患有唐氏综合征和心脏病,换过三尖瓣,常年吃药。2025年6月8日,母亲刘女士因事无人照看,把她送到亲生父亲王某某住处。当晚孩子回来,哭着说隐私部位疼痛。医院诊断:处女膜陈旧性破裂。
王某某的辩解是心脏手术插尿管致伤。警方求证主治医师,医生明确回答:插尿管不会损伤处女膜及阴道。谎言被戳穿后,王某某逃往外地。
2025年7月警方以“强奸案”立案,10月以猥亵儿童罪刑拘。2026年10月19日,曲周县法院一审判决: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同时驳回了萌萌母亲主张的10万元附带民事赔偿,理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萌萌母亲正在申请检察院抗诉。
先把“三年”在法律结构里的位置放清楚。
猥亵儿童罪的基础刑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进入五年以上,必须触及刑法第237条第三款列明的加重情形——比如“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法释〔2023〕3号第七条将“致使儿童轻伤以上”、“致使儿童自残、自杀”、“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列为“造成儿童伤害”。本案没有被认定进入这个加重档次。三年,是在五年以下这个格子里,从重之后落到的位置。
同时注意两个从重情节:生父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萌萌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在法释〔2023〕3号第一条中,确实被列为“应当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但那条的原文针对的是“奸淫幼女”,不是猥亵。在猥亵儿童罪的量刑中,这两个情节是重要的酌定从重因素,但它们不产生“必须突破五年以下刑档”的法定强制力。法院在五年以下这个格子里,把三年作为从重后的结果,在现行刑法结构下是可以解释的。不是法院没有从重,是这个罪名的刑期天花板,从立法上就框住了“从重”能够到达的最远处。
为什么不是强奸罪?这是本案另一个必须说清楚的遗憾。
“处女膜陈旧性破裂”是启动案件的关键医学证据,但它不等于强奸罪的法律要件已经满足。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分界,在于是否有性器官的插入。萌萌患有唐氏综合征,陈述和表达能力受限;案发与报案之间隔了数日,王某某始终否认并潜逃,最直接的生物证据未能提取。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是现有证据条件下能够达到的、最稳妥的路径。定罪的稳妥,和量刑的分量,是两件事。 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门槛低于强奸罪,它的量刑上限也相应更低。当证据只能把案件送入前者时,法律能够给出的刑罚保护,已经被这个罪名本身框定了。
比三年刑期更荒谬的,是那10万余元赔偿被全部驳回。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萌萌的母亲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4284.21元,一分未获支持。一个12岁的唐氏女孩,被亲生父亲侵害,医学诊断白纸黑字,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却归零了。刑事上,法院认定了猥亵事实;民事上,同一个法院认为这笔伤害“没有法律依据”。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性障碍,在这里暴露得格外赤裸。刑事惩罚有刑期,民事赔偿本应是填补伤害的另一条轨道,但这条轨道,在本案中完全没有铺开。
刑事判决之外,有两件事不能等,而且比刑期更关乎萌萌余生的安全。
撤销监护资格。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法院可撤销其资格。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最没有争议的适用情形。刘女士作为另一名监护人可以直接申请,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实践中已有检察机关支持性侵被害人近亲属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成熟做法。三年刑期会结束,但如果监护资格不撤销,王某某出狱后对萌萌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伤害的法律根源就没有被切断。
从业禁止。 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是三年至五年。“父亲”不是职业,但王某某利用的正是监护这一特殊职责带来的接触便利。法释〔2023〕3号明确,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公开报道中是否同步宣告了这一措施,尚不明确。对于一个利用亲生父亲身份实施侵害的人,禁止其今后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是预防再犯的最低限度动作。
说句实在话:
三年,在猥亵儿童罪的刑期结构里是从重了。但那10万赔偿归零,比三年更让人说不出话。刑事惩罚告诉王某某他做错了事,民事判决却告诉萌萌的母亲,你女儿受到的伤害,在法律上不值一笔赔偿。 抗诉是在追问刑期的分量。撤销监护资格和从业禁止,是不应该等待抗诉结果、必须同步启动的保护。三年之后王某某会出来,法律至少可以做到一件事:让他出来之后,在法律上再也够不到萌萌。
你觉得,对生父猥亵精神发育迟滞的12岁女儿,猥亵儿童罪的五年刑期天花板,是否已经不足以回应这类案件的恶性?如果刑期无法突破,撤销监护权和终身从业禁止,该不该成为这类判决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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