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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岁老师喂鸭时应了一声“高老师”,被49岁学生一刀刺中心脏!一审死刑了,可他还

82岁老师喂鸭时应了一声“高老师”,被49岁学生一刀刺中心脏!一审死刑了,可他还在殡仪馆里,冷藏费欠缴17万……

2025年9月9日早上8点32分,四川眉山仁寿县一个农家院。戴鸭舌帽的徐某走进院子,喊了几声“高老师”。屋后喂鸭的82岁老人应了一声。徐某循声走过去,从腰后抽出匕首,一刀扎进老人胸口,转身就走。

从进院到离开,约5分钟。

老人被刺后,掀开衣服看了一眼伤口,踉跄着往屋里走,想拿手机打电话求救。没走到。“就是一刀刺中心脏”。

杀他的理由,徐某供述:“教书时管教太严,要报复。”

高申远在村小教了30多年数学,多次获评优秀,是徐某的小学老师。家属说,父亲生前从没提过和徐某有什么恩怨。村干部也说,此前没听说两人有过纠纷。

这起血案,是一个三小时内的连环杀戮。

检方起诉书显示,当天早上8点多,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出门,先后袭击了四个人:自己的舅舅高某云、同村长辈高某远、82岁的小学老师高申远、邻居毛某星。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当天上午11点30分,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

预谋的痕迹很清楚。案发前三个月,徐某就向村民打听被害人的住址。作案前关闭手机、丢弃手机卡,提前规划路线,控制每处停留时间。作案后不走大路,专挑偏僻机耕道逃窜。法医鉴定:三人均因单刃锐器刺中胸部,心脏、肺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6年10月21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徐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死刑判决下来,高申远还是没能入土。

据参加庭审人士透露,三名遇害者中,另外两人的遗体已经下葬,82岁的高申远遗体仍存放在殡仪馆,累计冷藏费17万余元。家属说“没有能力偿还”。

从2025年9月到2026年10月,一年多的停尸费,17万。一个乡村退休教师家庭,扛着这笔账,等一个“公道”。

法律上,遗体长期存放的根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只赔偿“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停尸费长期被排除在判赔范围之外。家属想主张这17万,往往要在刑事案件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单独起诉又面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现实——徐某长期做屠宰卖肉,离异,有前科,“没有能力偿还”这句话,在庭审中已经被提到过。

遗体不是不想葬,是“葬不起”,也是“不敢葬”。 案件一审虽然判了死刑,但还有上诉、死刑复核的程序要走。家属要等一个最终的、不可逆转的司法结论,才愿意让老人入土。而殡仪馆的冷藏费,是按天往上跳的数字。

回到那个“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25年10月出具意见: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家属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他们拿出的反证很具体:提前踩点、关手机扔卡、规划路线、控制停留时间、专挑小路逃跑,“这哪像发病?”。

法院最终判了死刑。这意味着,“预谋性”和“计划性”在量刑中的分量,压过了“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从轻空间。 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可以”两个字,给法院留了裁量余地。当行为显示出清晰的预谋、明确的目标选择、刻意的反侦查动作时,法院有权认定:从轻的按钮,不按。

同时,徐某是累犯。此前因故意伤害等犯罪被判刑,2023年5月刑满释放,不到两年半再次作案。累犯“应当从重”。一个“应当从重”叠上一个“可以从轻”,法院站在了从重这一边。

说句实在话:

一个82岁的乡村教师,教了一辈子书,退休后在院子里喂鸭子。有人喊“高老师”,他习惯性地应了一声。那是几十年教学生涯留下的肌肉记忆,是乡里乡亲之间最寻常的一声回应。这一声应答,成了他生命的最后一句话。

杀他的理由,是“当年管得太严”。几十年过去了,一个49岁的男人,把半生的不如意,算在了一个小学老师的头上。他提着刀,在三个小时里,把舅舅、长辈、老师、邻居一个一个刺倒。他记得住几十年前的“恩怨”,也记得住作案前关掉手机、扔掉手机卡、选一条偏僻的路逃走。

法院的死刑判决,回答了一个问题:预谋杀人,累犯,手段残忍,“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不是免死牌。

但另一个问题还没有被回答。高申远在殡仪馆里躺了一年多,17万的冷藏费,家属掏不出来,也没人替他们掏。死刑是对凶手的惩罚,但停尸费是砸在受害者家属头上的账单。 一个教了30多年书的老人,死后一年的“停留”,比很多活人一年的收入还贵。法律给了这个家庭一个死刑判决,但还没有给他们一个“可以安葬”的答案。

你觉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把停尸费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对于这种凶手明显无赔偿能力的案件,受害者家属的这笔账该由谁来兜底?如果遗体迟迟不能安葬是因为“等一个公道”,这个“公道”的成本,应该完全压在家属身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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