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两个少年在封闭施工路上对撞,两条命没了。16岁在家务农算不算成年人?法院判了……
2024年8月一个深夜,南宁一条尚未通车的封闭施工道路上,两辆电动自行车迎面相撞。撞击力度大到什么程度?现场散落物范围达到1600cm×1200cm,地面上找不到一丝刹车痕迹。
15岁的王某某骑着电动车,后座载着13岁的梁某某。对面,16岁的周某某骑着一辆无号牌、改装过的电动车。三人在夜色中撞在了一起。
王某某和梁某某送医后相继死亡。周某某受伤。两个家庭,永远失去了孩子。
这条道路两端设有“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牌,用水泥墩和钢管封着。但围挡留有缺口,电动车能钻进去。
事发后,家属把周某某一家和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王某某父母索赔67万,梁某某父母索赔65万。施工单位,两家各索赔15万。
庭审中,争议激烈。周某某父母提出一个核心抗辩:孩子已16岁,在家帮忙务农,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最终怎么判的?
1、围挡有缺口,施工单位凭什么不担责?
这是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
家属逻辑很直观:你围挡没封死,留了缺口,孩子能钻进去,你就有管理疏漏,你就该赔。
法院没有采纳这个逻辑。
施工单位设置了禁行警示牌,用水泥墩和钢管做了物理封闭。这些措施,已构成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围挡缺口,是给施工车辆和人员进出必要通道,不是给社会车辆留的门。
法院裁判说理中有一段关键的话:“该缺口与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具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翻译一下:缺口存在是事实。但缺口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原因是三个少年无视禁行警示,骑着改装电动车钻进了封闭施工路段,然后在黑暗中高速对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是“正常进入场所的人”。一个成年人翻墙进入封闭工地摔伤,工地要赔吗?司法实践的答案通常是:不赔。 因为进入者本身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自陷风险的。
法院进一步指出:“施工单位对于他人故意规避封闭设施、擅自进入禁行区域后自行实施的危险行为,不具有事先预见和实时控制的法定义务和能力。”
简单说:你没有权利钻进一个挂着“禁止通行”牌子的封闭工地。你钻进去出了事,你不能怪那个牌子没把洞堵死。
2、没有交警责任认定书,法院怎么划分责任?
这是本案的第二个难点。
交警部门查不清事故成因,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责任。
民事侵权案件中,交警责任认定书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独立划分责任。
法院的划分结果是:王某某75%,周某某15%,梁某某10%。
王某某为什么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列举了几个事实:未满16周岁,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主体资格;证人证言证实其存在飙车、翘头等高度危险驾驶行为;违规搭载超过12周岁的梁某某;现场无制动痕迹、两车大面积损毁、散落物范围巨大,足以印证车速快、危险驾驶行为放大了损害后果。
周某某为什么承担次要责任?明知道路封闭,仍驾驶无号牌、改装后时速远超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尽合理观察避让义务。
梁某某为什么也要担责?他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飙车、翘头的危险性应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仍搭乘该车辆,客观上鼓励、助长了危险驾驶行为,加剧了车辆操控风险。
“搭乘者也要担责”这个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它传递的信号很强:你明知对方在飙车还坐上去,你不是纯粹的受害者,你是危险行为的参与者。
3、16岁在家务农,到底算不算成年人?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也是很多家长最容易误解的地方。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法律效果是:他可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父母不再承担替代责任。
周某某父母主张:孩子16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应适用这条规定。
法院查明的细节,把这个主张推翻了。
周某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只能证实他在家参与务农。但法院查明:务农是在家庭承包土地范围内参与家庭共同劳动,劳动成果归家庭整体所有,不是他个人独立经营所得的稳定收入。周某某本人也陈述:“想要钱时父亲会给零花钱。” 日常生活开支仍依赖父母供给。
法院认定逻辑是:“劳动收入”必须是固定的、独立的、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工资、奖金,算。参与家庭共同劳动、成果归全家、零花钱找父母要,不算。
他仍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侵权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说句实在话:
一个深夜,三个少年,一条封闭的路。两个人再也没能回家,一个受了伤,两个家庭背上了赔偿判决。
这不是对父母的惩罚,是法律在说:你把他带到这个世界上,你就得看着他,直到他能自己站稳。
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