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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不知道, 原来给徽剑出事后, 出具谅解书的不是他的养兄,而是他养兄的儿子吴正

不查不知道,
原来给徽剑出事后,
出具谅解书的不是他的养兄,而是他养兄的儿子吴正结。由于法律规定,谅解书只有近亲属可以签,可吴正结不算近亲属,这份谅解书本身效力存疑。
​养兄儿子吴正结说,当时有两名壮汉上门找他父亲,一家人心里害怕,为避免出事,在压力之下才签下谅解书,收下 50 万赔偿款。

这份谅解书落在纸面上的时间,是2025年12月18日。签字人吴正结,是徽剑父母养子吴炳南的儿子。他对新京报记者确认,谅解的对象是涉案14人,钱是主犯赵冰的母亲筹来的,50万元。

一审法院把这份谅解书放到近亲属的法定框架里看,结论是签署主体对不上。刑事诉讼法划定的近亲属,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吴正结与徽剑之间,隔着一层收养关系,不在这个圈里。

二审法院在2026年8月12日作出的裁定,给出了另一层判断。即便撇开签字人的身份不谈,针对反诈发声者实施的劫持与伤害,社会危害性本身已经重到不能因赔偿和谅解而折抵从轻。

吴正结对新京报的叙述里有一个细节。签字的动因不只是钱。他说此前有两名身材魁梧的男子到家里找父亲,报警后才知道来人是凶手家属一方,为了避免再生事端,才把字签了。这是当事人单方说法,尚无第三方证据或司法认定加以确认。

把两边的信息放在同一张桌上看,需要分开处理的东西很清楚。50万元到账、14人列入谅解范围、2025年12月18日签字,这些是已确认的事实。签字时门外站过什么人、那两个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目前只有吴正结一个人的讲述。

刑诉法第288条给和解划了起跑线: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三年以下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可能判七年以下的,才在和解制度的射程之内。致人死亡且手段严重的公诉案件,本就不靠一纸谅解书来决定刑罚走向。

《刑诉法解释》第588条把口子收得更紧。符合刑诉法第288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有权和解的只能是近亲属;近亲属有多人的,还须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人一致同意。这条规则盯住的不是“有没有人签字”,而是“签字的人能不能代表那个有权原谅的位置”。

横向看一眼同类案件的赔偿水位。法律实务平台汇总的样本显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刑事和解赔偿金额普遍在4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平均为67.5万元。50万元落在这个区间的下半段,低于平均值。这个数字来自行业实务汇总,不是官方统计口径,只能当参照坐标。

把主体资格和自愿性两条线并排放,会看到一个制度衔接上的缝隙。法院否掉谅解书,直接理由是签字人不在近亲属之列,这已经足够让这份文书失去量刑情节的入口。至于签字时是否出于自愿,司法认定里没有展开,因为前一个门槛就没有迈过去。

反过来想,假如签字人恰好是适格近亲属,这份在“两名壮汉上门”叙述背景下形成的谅解书,是否就能顺理成章地换来从轻。刑诉法第289条要求办案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自愿不是签字那一刻的手稳不稳,而是签字之前有没有一股力量把人推到桌前。

吴正结的讲述里,那两名男子没有留下威胁的言语记录,也没有动手的痕迹。恐惧感存在于他的感受里,存在于“报警后才知道是凶手家属”这个时间差里。法律审查自愿性时能抓住的东西,比一个人事后描述的心理状态要硬得多。

这正是谅解书制度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它看起来是一张纸,实际上是一串条件的叠加:签字的人在不在法定位置,同意是不是在不受扭曲的环境里作出,案件本身允不允许用赔偿换取刑罚上的让步。任何一环脱开,纸上的字就只是字。

二审维持死缓的结果,把最后一道闸门也放了下来。针对反诈人士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被单独拎出来评价,赔偿和谅解在这类案件里的权重被压到很低。即便谅解书的形式没有瑕疵,从轻的通道也未必打开。

三件事叠在一起,构成了这份谅解书的完整处境:人不对,情境存疑,案件本身不认这笔账。法院选择从主体资格切入否定,是成本最低、争议最小的路径。自愿性问题被绕开了,但它并没有消失,只是留在了那份没有展开的询问笔录之外。

一份谅解书的法律命运,从来不取决于签名那一刻的笔迹。它取决于签名的人站在什么位置,签名之前经历了什么,以及签名所指向的那类犯罪,允不允许被“谅解”两个字轻轻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