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澳门,一位37岁内地男子,自称网络主播,和对方谈好嫖娼交易,在酒店完事之后,急着走人,斜挎包落在了房间椅子上。女子发现包之后,主动联系他,还专门送到大堂归还。谁知男子接过包翻了几下,当场翻脸,说包里3.1万港元不见了,当场拦住对方,直接报警说钱被偷走。女子委屈不已,说自己根本没有动过包里东西,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直到司警到场,查清楚的真相,让人又无语又感慨!
这件事看完真的让人哭笑不得,从头到尾,都是男子心里打的歪算盘,最后坑的只有他自己。
澳门司警接警之后马上到场核查,把这个挎包里外仔细翻查一遍,包里空空荡荡,别说三万多港币,一张现金钞票都找不到。
星岛日报、澳广视这两家澳门本地权威媒体都报道了这件案子,警方查实,男子口中被盗的3.1万港元,从头到尾都是他编出来的假话。
他报警根本不是真丢了钱,是做完这笔嫖娼交易之后,越想越觉得之前说好的价钱太贵,不甘心这笔花销。
他心里打的主意很简单:谎称对方偷了自己的巨款,借着报案施压,逼着对方退钱,赖掉嫖娼的费用。
生活里不少人都有这个错误想法,觉得报警是自己谈判的筹码,只要闹到警方那里,对方害怕,就会顺着自己的意思让步。
很多人忽略一件很实在的事,公权力是用来查真实违法犯罪的,不是普通人用来解决嫖娼这类私下灰色交易纠纷、逼对方退钱的工具。
一旦跑到警局,指着特定的人,捏造对方盗窃的事实,性质就完全变了,不再是两个人私下的争执,直接触碰诬告的法律红线。
按照澳门《刑法典》第329条诬告罪的规定,故意编造犯罪事实去诬陷别人,最高可以判三年徒刑,这是刑事罪名。
这件事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就是澳门这边对应的法律边界。
在澳门,两个人私下在酒店里的有偿性行为,也就是嫖娼,本身不属于刑事犯罪。
依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5条,只有在公共地方招揽、引诱他人做这类交易,才属于轻微违反,处罚是五千元罚款。
换句话讲,这件事原本最坏的情况,也就是涉及行政层面的处罚,不会落到坐牢、留下刑事案底的地步。
如果他当时就算觉得价格不合心意,选择自认吃亏离开,事情到此为止,不会走到现在这一步。
可他不甘心,非要靠撒谎栽赃的方式,想把钱要回来。
这里也要说明,本案目前已经移送检察院,还没有法院最终宣判。下面是澳门过往同类诬告案件的已有判例,仅给大家当作参考:过往已有同类案件,当事人因诬告罪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同时适用一年六个月缓刑,也有部分案件最终处以罚金惩戒。
本来只是嫖娼谈价产生的矛盾,被他硬生生折腾成刑事案件,自己从交易的一方,变成等待审判的诬告嫌疑人。
不少人去境外的时候,容易产生错觉,以为有些地方的法律尺度不一样,就可以钻空子、耍小聪明。
觉得嫖娼之后觉得价高,靠编谎话报警就能占便宜。但是酒店监控、双方的口供、轨迹记录全都摆在那里,假话根本藏不住。
这个女子本来是好心,捡到遗失物品主动送回去,没有贪图包里任何东西,平白被人扣上盗窃的帽子,无端承受一场无妄之灾。
反观这名男子,算计来算计去,想着少花钱,最后给自己惹上刑事风险。
一时想省一笔钱的执念,让他主动站到了被告席,一旦罪名成立,留下刑事记录,后续出行、生活都会持续受影响,这笔代价远远超过他当初心疼的交易款。
很多矛盾的根源,都不是事情本身多难处理,是人一头扎进灰色交易里,还想着靠投机取巧扭转局面。
这种踩法律红线的小聪明,看着精巧,实则短视。规则不会偏袒谁的私心,也不会帮着谁去强压另一方。
拿着报警当要挟别人的手段,最后所有后果,只能自己扛。谎言经不起核查,抱着侥幸去算计别人,最后买单的只会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