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恋 爱 脑的下场!”北京,一女子有一套房子,很快被一男子盯上,男子和她恋爱,嘘寒问暖,趁机搬到女子家里,女子要看他手机,男子躲闪,俩人抢手机时,男子把女子手腕掰断,事后,他说自己不是故意的,又是道歉又写保证书,还带着女子拍婚纱照片,女子信以为真,原谅了男子,男子看女子好骗,立刻要女子在房子上加他名字,女子拒绝,男子恼羞成怒,又将女子髋骨压断!他扬言: 打残了你就只能跟我!女子这才知道,男子两次被判刑,还有一个8岁儿子,女子报警,警方立案,可女子受伤时只有俩人在场,不能证明男子是故意伤害,女子告到法院,男子立马给她发消息: 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女子崩溃。
2022年11月,小玲和杨某在一场饭局上认识,杨某告诉她说,自己开了家咨询公司。
随后,他就开始追求小玲,他嘘寒问暖,表现得特别体贴温柔。
而且,他对小玲的父母十分孝顺,没过多久,俩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23年2月,杨某搬进了小玲房子,偶然一次,小玲想看他手机,杨某躲避,小玲就更加好奇。
结果俩人争夺手机,杨某竟然掰断了小玲的手腕,小玲被吓傻了,剧痛传来,她顿时就哭了起来。
杨某赶忙下跪道歉,说是怕客户的隐私被她看见,他写了保证书,说自己是情急之下的失手,这才导致了小玲的受伤。
小玲那时以为,真的是杨某失手造成的,既然不是故意的,小玲很快就原谅了杨某。
这件事后,杨某就催着结婚,俩人拍了婚纱摄影,看起来非常的幸福和谐。
可没想到,他转头就说,要小玲在北京的房子上加他的名字,小玲警惕了起来,当时就拒绝了杨某的要求。
随后,小玲发现,杨某有个8的儿子,杨某告诉她说,那是前女友给他生的孩子。
又过了不久,小玲又发现,杨某曾因盗窃罪被判了13年,之后又因为侵 犯个人信息罪被判了1年3个月,并罚金2万元。
小玲悲痛欲绝,发现杨某一直在撒谎骗人,他所谓的商务咨询公司,其实就是偷拍跟踪,倒卖信息那一套行为。
小玲急了,原来他前面那些体贴全是装的,
小玲要分手,可杨某坚决不同意。
他为了控制小玲,把小玲的髋骨压断,他放出话来:“打残了就只能跟着我!”
小玲害怕了,杨某又装模作样伺候她一个月,她等杨某出门办事,立马把他的东西扔了出去。
她赶紧换锁,再也不让杨某进门,这才和杨某彻底分手。
小玲报警,可伤情鉴定一直没有进展,而且因为事发时只有杨某和她在场,没有证据,因此无法认定杨某是故意。
杨某也一口咬定,他承受伤了小玲,他还是那句话,说他不是故意的。
小玲经过治疗,但左手至今都无法使劲,出门只能靠坐轮椅,工作也丢了,今后还不知道会发展成啥样。
小玲忍无可忍,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
杨某急了,直接给她发了信息: 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有人说了,请神容易送神难,这女子是恋爱脑,当初就不该让男子住进自己的房子。
也有人说,自己对自己不负责,受伤了不说立刻拍照取证报警去医院,白白错过了自救时间。
更有人说,在他要求在房子上加名字那一刻就该警惕了,就该分手了,这分明就是想吃绝户呢。
谈婚论嫁并没有错,但是,一旦开始算你的房子,人就该醒一醒,更何况被打了还不留证,也是没谁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男子掰断女子手腕、压断女子髋骨,破坏了女子的身体完整。
即便事发时只有两人在场,结合伤情结果和男子的威胁言行,也能佐证男子对女子的侵 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女子左手无法用力,行动只能坐轮椅,无法工作,都属于法定的赔偿范畴。
女子可凭伤情鉴定,治疗记录等材料要男子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小玲律师准备申请伤残鉴定材料,最终的结果,还需法院的认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