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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计划将死刑罪名从 10 项缩减至 4 项,贩毒、强奸未成年人等重罪均拟取消死

越南计划将死刑罪名从 10 项缩减至 4 项,贩毒、强奸未成年人等重罪均拟取消死刑。到底是文明进步,还是被人牵着走?

越南缩减死刑适用范围已有多年进程,从 1985 年至今,当地死刑罪名从最初的 44 项逐步削减,过去历次调整幅度都相对有限,整体节奏平缓。

但近两年推进速度明显加快,2025 年年中越南刚废除 8 项罪名的死刑,将死刑罪名总数从 18 项压减至 10 项,仅时隔一年多,再度推出力度更大的缩减方案,这样的节奏放在越南自身司法改革历程中,显得十分反常。

梳理事件背景,欧盟是无法回避的关键因素,欧盟与越南此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及合作框架协定中,均写入了明确的人权条款,死刑存废是其中核心议题之一。

按照协定规则,人权是双边合作的基础前提,若相关方面达不到欧盟认定的标准,最严重情况下欧盟可暂停贸易协定中的优惠待遇,对于高度依赖出口拉动经济的越南而言,这是具备足够分量的约束筹码。

2026 年 7 月,欧盟与越南刚在布鲁塞尔完成新一轮人权对话,会上欧盟方面明确重申反对死刑的立场,同时对越南此前缩减死刑范围的动作表示认可,继续敦促越南出台死刑暂停执行的相关措施。

仅过去三个月,越南便拿出力度远超以往的死刑缩减草案,时间节点的高度对应,很难用巧合解释,欧盟这套操作逻辑早已成型,与发展中国家商谈贸易协定时,普遍会附带人权、劳工、司法领域的对齐要求,本质是用市场准入换取制度层面的趋同。

越南官方对外给出的解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层面的表述,称缩减死刑符合国际趋势,有助于融入国际社会,便利跨国司法协助与罪犯引渡工作。

另一类是针对具体罪名的说明,比如公安部门提出,取消贩毒罪死刑可降低底层涉案人员的顾虑,使其更愿意供述上游网络,帮助执法部门从根源打击贩毒链条。

但这些理由都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司法协作可通过双边协商拓展路径,打击犯罪也可通过污点证人、认罪认罚等制度实现,无需直接取消最高量刑。

越南国会内部的反对意见十分尖锐,有国会代表直接指出,对罪犯过度讲人道,本质是对受害者与守法民众的不公,尤其是强奸未成年人、大规模贩毒这类犯罪,对受害者家庭造成的伤害完全不可逆。

很多受害者家属原本寄希望于法律给出公正裁决,若直接取消对应罪名的死刑,相当于变相拉低了严重犯罪的成本,类似的争议在 2025 年削减死刑时就已出现,此次涉及的罪名社会敏感度更高,民间反弹也更加强烈。

这件事最值得思考的核心问题是,刑罚的轻重标准到底该由什么决定,我国同样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持续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但对故意杀人、严重贩毒、侵害未成年人这类极端恶性犯罪,始终保留死刑选项。

这不是不重视人权,恰恰是更看重绝大多数普通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看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整体的公平底线。犯罪成本必须与危害程度匹配,是最朴素也最核心的正义逻辑。

舆论场上常有人将废除死刑与文明进步直接划等号,这套话语体系本质由西方主导,欧洲国家普遍废除死刑,是基于自身高福利水平、低犯罪率的社会现实,有对应的发展阶段作为支撑。

但将这套标准包装成普世价值,再通过贸易优惠、国际援助等手段强制发展中国家照搬,本质是一种制度输出,不少国家调整死刑政策,并非因为国内社会共识已经成熟,而是为了换取贸易利益与国际评价,属于被动的外部驱动型改革。

对我国而言,越南此次调整还存在值得警惕的外溢风险,越南地处东南亚贩毒通道的关键节点,与我国西南边境直接接壤。

若贩毒罪名的最高量刑下降,很可能导致更多跨国贩毒集团将越南作为中转枢纽,进一步向我国边境渗透贩毒网络,直接增加我国边境地区的禁毒压力,周边国家的刑罚调整,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内政,总会通过各种渠道产生跨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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