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讹出新高度!”广东广州,一34男子花500元租了间公寓,原本只打算住五六天,谁知到了半夜,男子和妻子吵了起来,儿子生病住院,男子被压的喘不过气,他越想越气,撞破飘窗上的防盗网跳了下去,男子当场死亡,一年之后,男子家属把公寓公司和房东告到法院,说房子的防护设施不到位,窗户外面那个防盗网不牢靠,公寓管理也有漏洞,一审判公寓公司担60%责任,房东担30%责任,男子自身担40%责任,公寓不服,明明是他自己想不开跳楼,和公司有啥关系?可没想到,二审判决,公寓赔偿76万!
2023年4月,海南人邢某某住进了广州海珠区一间公寓,房号501。
他本来只打算住五六天,公寓公司嫌他住的太短,本来不想租给他,可邢某某是房东介绍来的,公寓公司只是负责运营。
公司看在房东的面子上,才勉强让邢某某住进了房间,邢某某交了500元房费。
可没想到,邢某某入住后第二天深夜,隔壁502的租客听见邢某某在大声嚷嚷。
到凌晨1点多时,又听见窗外金属被猛烈撞击的声音,邢某某大喊: “我要出去”!
502的客人害怕了,立刻拍视频发给房东,房东打电话叫管理员上去看看,可管理员敲门,打电话都没人答应。
管理员急了,赶紧打开了房门,发现屋里已经没人了 。
可管理员发现,房间里的飘窗大开,防盗网被撞坏了挂在外面。
管理员心里一惊,赶紧查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原来,邢某某已经掉到了一楼,等人下去救他时,邢某某已经死亡。
警方经过排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邢某某的死因是从高处坠落死亡的。
邢某某的妻子跟警方说了,家里6岁的儿子长期住院,压力很大,20日凌晨,两口子吵了架。
邢某某是压力太大想不开轻生的,邢某某的妻子对死因没有异议。
事情到了这里,按照人之常情,房东自然就会认为,是男子自己想不开跳下去的,跟我的房子有啥关系?
可没想到,一年之后,邢某某的妻子、父母和三个孩子把房东刘女士和公寓公司一起告了。
家属说了,是公寓房子的防护设施不到位,窗户外面那个防盗网不牢靠,公寓管理也有漏洞。
一审认为,501房临空窗户离地只有23.5厘米,防盗网没有证据证明验收合格。
而一个合格的防盗网不至于被人力在十几分钟内就撞出结构破坏。
因此法院判决,由公寓公司担60%责任,邢某某自己担40%责任,房东刘女士在青寓公司赔不了的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公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寓认为,明明是邢某某自己想不开撞防盗网跳下去的。
他既不是失足掉下去的,公寓也不可能预见半夜三更,住客会撞防盗网跳下去。
二审法官去现场看了,也站到同批次的防盗网试过,可法官发现,防盗网没有脱落变形。
但二审还是改判,理由不在于防盗网一碰就坏了。
而是法官发现,公寓公司接收房子后,改宽了窗户,人打开窗就能直接步入悬空的防盗网上。
这个改动让房间的安全比原来降低了,高坠的风险被抬高了。
再加上出事时,整栋公寓只有一个管理员在睡觉,管理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
因此,二审把邢某某自己的责任从40%提到60%,青寓公司从60%降到40%,最终赔偿家属76万。
房东仍然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有人说了,应该是邢某某自担责任,因为任何设施都不能挡住一味寻死的人。
其实,公寓对房间窗口的改动确实加大了危险系数,如果没有改动,邢某某想撞坏防护栏出去没那么容易。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寓公司是经营者,属于“经营场所管理者”,公司把窗户改宽、让人能直接踩上防盗网。
又没有把夜间管理做到位,这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表现。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有“明显过失”。
但邢某某是成年人,是他醉酒后自己撞网,他对危险有认知能力却放任自己跳了下去。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邢某某自担60%责任,公寓公司担40%责任,赔偿家属76万。
房东仍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