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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并不高深的道理:无罪推定保护的不是某个抽象的“坏人”,而是每一个尚未被定罪的人,也就是潜在的我们每一个人。 三千年里,传统法文化为“慎杀”留了位置,却始终没有为“推定无罪”留出位置。历代法典的治罪逻辑一以贯之----- 口供签下,画押为凭,定罪凭的是堂上的一纸供状。所谓“罪从供定” ​

一个并不高深的道理:无罪推定保护的不是某个抽象的“坏人”,而是每一个尚未被定罪的人,也就是潜在的我们每一个人。

三千年里,传统法文化为“慎杀”留了位置,却始终没有为“推定无罪”留出位置。历代法典的治罪逻辑一以贯之-----口供签下,画押为凭,定罪凭的是堂上的一纸供状。所谓“罪从供定”,口供是证据之王,其余证据皆为陪衬。这套以治罪为中心、以口供为枢纽的审判结构,运行了两千多年,其惯性不会因为一部现代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而自动消失。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写入陪审与律师制度,朝野哗然,张之洞斥其“坏中国名教之防”,草案遂废。无罪推定第一次叩门,无人应答,失败告终。

1922年,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犯罪之证据不足者,应谕知无罪之裁判”。这是中国成文法第一次完整表述疑罪从无。条例旋即湮没于军阀混战,无罪推定第二次叩门,又无人应答,再次失败告终。

1949年后,无罪推定经历了漫长的缺席。

1956年中共八大前后,学界一度讨论无罪推定与审判独立,次年反右运动开始,主张无罪推定被归入“旧法观点”,相关学者多被打成右派。

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理由书写得明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不是采用有罪推定,也不是采用无罪推定,而是以事实为根据”。

1993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2号一般性意见中确认,无罪推定是人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任何背离在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

1996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是一个转折。定罪条款从无罪推定的缺位走向“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第一次在中国的法典里为无罪推定打开了门。意义重大,但法律文本可以一夜改写,支撑文本的土壤却要靠几十年培植。

最直接的表现是入罪门槛与出罪门槛的不对称。入罪,只需“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出罪,却要求“亡者归来”“真凶再现”或者证据板上钉钉。佘祥林等了十一年,等到妻子回家;赵作海等了十一年,等到“死者”回村;张氏叔侄等了十年,等到检察官张飙和朱明勇律师的个人努力,等到真凶勾海峰的DNA比对才坚定了无罪的决心,

媒体的广泛关注功不可没。这些无罪判决个个都堪称经典,从单一证据的真实性到发破案过程及综合分析,详尽剖析了无罪结论的得出是“板上钉钉”的,几乎没有一个冤案是靠无罪推定原则或证据规则主动纠正的,每一个都靠奇迹。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写入“排除合理怀疑”,条文进了一步,操作却停在原地。无罪推定要求控方把有罪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实践却常常要求被告人把无罪证明到无可争议——这正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倒置”。

一个法官宣告无罪,要面对被害方上访、舆情反弹、领导过问的多重压力;一个法官从重判刑,几乎不需要向任何人解释。制度不改变这种风险结构,只要求法官“敢于担当”,是要求个人去扛结构性的问题。宣告无罪,意味着前面的批捕、起诉都是错误,意味着承办人要面对错案追究、国家赔偿、同行侧目。风险结构如此不对称,趋重避轻就是解释成本之下的最理性选择,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差序格局人情社会,身正也怕影子斜。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靠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正义通道。

星火已燃三千年。说到底,无罪推定保护的不是别人,正是我们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