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千挑万选,花140万买了套房子,刚办完过户,陌生女子打来电话,女子说了,房子是她和丈夫共同买的,当时买时,写在丈夫名下,丈夫没有权利,瞒着她私自卖房,女子要求男子把房子还了,男子急了,她有权利要房子吗?网友: 买房人又不知情况,要找也是找她丈夫!
李先生是余姚人,他四处看房,就想买一套合心意的房子,他看来看去,好不容易看了一套,无论是小区环境,还是房子的户型,各个方面他都满意。
他一问价格,又和周围的房价做了对比,他十分满意,约了房东见面协商。
两人讨价还价,最后讲好了140万的价格成交,李先生非常高兴,交易顺利,俩人办了过户手续。
李先生拿到房子,欣喜不已,正在计划着房子该如何装修安排,可没想到,房产证还没捂热,一个陌生电话就打了进来。
李先生一接,对方是个女子声音,女子说了,她是原房主的妻子,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当场买房的时候,房子写在了丈夫一个人的名下,她当时没有多想,自己和丈夫本是夫妻,不管写在谁的名下,房子都是他们俩的。
可没想到,丈夫能瞒着她私自卖房,她不同意,丈夫没有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因此女子要求,要李先生把房子归还给她,她不卖房,李先生必须还她!
李先生惊呆,半天半天都没说话,钱已经付了,过户手续都过完了,买卖手续按规矩办的,就连房产证都拿到手了,怎么忽然就不算数了?
有人说了,我十年前到房管局去提取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不仅要带结婚证,还要老婆到场签字,无配偶的要开单身证明。
卖房也是一样,即使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配偶也必须到场签字,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处理!
也有人说,买卖是双方自愿,房管所已经过户,手续已经完备,至于各自家庭夫妻矛盾也好,共同财产也好,都和买方无任何关系。
更有人说,赵女士只能起诉丈夫,没有收回房子的权力。
其实,法律上有个词语,叫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法律保护正常交易的特殊规则。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简单来说,就是你从无权处置财产的人手里买东西,只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就能直接合法拿到所有权,原主人不能找你要回去。
这三个条件就是,一是受让时是善意:不是说你人好心善,而是你在完成交易的拿到东西的那一刻,不知道卖家没资格处置这个财产。
比如买二手房时,房产证上只写了卖家一个人的名字,你完全不知道这是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善意取得。
第二个条件,就是支付了合理价格,不能是白送,继承这类无偿拿的,价格得符合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不能低得离谱,不然会被认定不合规。
第三个就是,必须走完法定流程,举例来说,如果买的是房子,必须办完过户登记,如果买的是手机,就必须实际拿到手里,光签合同不算数的。
只要三个条件全部满足,你就成了财产的合法主人,原所有权人没法找你要回东西,只能去找那个无权处分人,要他赔钱弥补自己的损失。
代入李先生买房的事情,他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140万元的市场价,还顺利还办完了过户手续。
像李先生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善意取得,房子归他所有,赵女士只能找擅自卖房的苏某索要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