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买翡翠感觉贵了能退货吗欺诈的认定需满足四个要件】以案说法 旅游购物是消费纠纷高发领域,不少游客跟团购物后因认为商品“价质不符”,便主张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但法律层面的民事欺诈有严格认定标准,并非仅凭主观感受“买贵了”就能成立。
近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翡翠购物纠纷案,明确了欺诈行为的法定构成边界。2024年1月,游客安某在腾冲跟团进入一家珠宝店,经店员推荐,当场支付2.68万元购买一件翡翠挂件。同年6月,安某以商品透明度、纯净度、成色与价格不对等为由,向店铺提出退货退款,售后以超过30天退货期为由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安某以珠宝店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全额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珠宝店的宣传与价格标注未违反法律规定,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现场经店员介绍、实地查看后自主选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珠宝店存在欺诈,涉案翡翠挂件经鉴定为天然翡翠,符合国家标准,翡翠等级与价格无统一指导价。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理由不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实践中,欺诈的认定标准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和受欺诈人因认识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制文萃报》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