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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走在路上,路边突然蹿出3条没拴绳的狗,齐刷刷奔着他就来了。男子担心被咬

浙江,男子走在路上,路边突然蹿出3条没拴绳的狗,齐刷刷奔着他就来了。男子担心被咬,只好一边报警,一边拿棍棒驱赶狗自保,过程中不慎打伤其中一条狗。

这下狗主人不干了,她认为自家狗又没伤到男子,反倒被男子出手打伤成了肺出血,治疗还花了5700元。于是,狗主人起诉男子,要求他全额赔偿这笔钱。结局大快人心!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狗主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男子不需要承担她要求的这笔赔偿。

这场官司最值得说道的地方,是一个谁都可能碰上的问题:狗已经冲着人叫、追着人跑,人究竟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出手保护自己?

难道非得腿上挨一口,留下伤口,才能证明刚才确实有危险?

事情发生在2025年8月。张某饲养的三只狗,没有佩戴牵引绳,也无人看管,在户外公共区域活动。路人王某经过时,遭到三只狗持续吠叫、追逐。他第一时间报警,并采取脚踢、持棍击打等方式自保。

注意,这里的关键是“持续吠叫、追逐”。狗从身边经过,与三只失去约束的狗追着人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境。

对路人来说,他不知道这些狗的脾气,也无法判断它们下一刻会不会扑上来。要求一个正在被追赶的人,先准确判断每只狗有没有咬人的意图,再决定能不能挡一下,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法院认定,这些没有牵绳、自行跑到户外的犬只,已经对他人人身安全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张某没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王某作势踢狗、持棍防卫,是应对眼前危险的合理措施。

这就把整件事的先后顺序摆清楚了:先有犬只失管、追逐路人,后有男子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不能只截取他挥棍的那一下,却把前面的危险全部抹掉。

狗主人心疼自家宠物,可以理解。但心疼归心疼,责任归责任。自己没有管住狗,让别人陷入危险,不能因为最后宠物需要治疗,就要求被追赶的人掏钱。

这起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意思很直白:为了躲避紧迫危险而造成损害,原则上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放在这件事里,就是要追问:谁本来有能力管住狗,又是谁没有尽到这份责任?

牵引绳握在养犬人手里,犬只的日常管束也由养犬人负责。路人正常经过公共区域,没有义务替主人承担犬只失控的风险,更没有义务拿自己的身体试一试,这三只狗究竟咬不咬人。

庭审中,犬只的检查情况同样值得注意:X光片未见异常,体表没有明显外伤,宠物医院工作人员也表示,肺出血的原因尚不明确。

这意味着,花了钱是一回事,这笔损失能否归到别人头上,是另一回事。赔偿不能只凭“你动过手,后来我的狗就去看病了”这样一个先后顺序来决定,还要看损害原因和行为性质。

而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紧急避险没有措施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张某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有人可能仍然觉得,狗毕竟没有把人咬伤,男子是不是反应太大?

可人的安全,不能只用有没有牙印来衡量。即便没有发生撕咬,追赶也可能让人跌倒、受伤。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年幼的孩子来说,这种风险尤其不能轻视。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件事:一条大型犬追逐两轮电瓶车,骑车人受惊摔倒,膝关节受伤,后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犬只饲养人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狗没有直接咬到人,并不意味着它没有造成伤害。判断责任,要看犬只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关系,不能把“没咬人”当成一句万能的免责理由。

也正因为如此,牵绳从来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小事。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已经对携犬出户佩戴犬牌、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提出要求,目的就是防止伤人和疫病传播。

一根牵引绳,把狗的活动范围控制住,也给迎面走来的人留下一份确定的安全感。主人觉得狗温顺,不能代替实际约束;主人熟悉狗,也不能要求每个陌生人都同样放心。

当然,紧急避险也有边界。

危险正在发生时,可以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自己;如果狗已经被控制,危险已经消失,还继续追上去殴打,就可能需要为额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法院保护的是应对危险的行为,判断时既看起因,也看手段和限度。

对普通人而言,遇到类似情况,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保留现场证据,有助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谁先制造危险,采取措施时是什么处境,危险消失后有没有继续动手,都关系到责任判断。

这场官司让人觉得痛快,就在于法院没有让一个正常走路、遭狗追赶的人,因为保护自己又背上一笔账。

养犬的快乐由主人享受,管好犬只的责任也应当由主人承担。真正爱护宠物,就该尽量避免它失控、伤人,也避免它在别人自保时受伤。

公共道路上,路人能够安心走路,养犬人能够牵好自己的狗,这才是彼此都能接受的相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