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专业了,四川,一67岁大爷做完脂肪瘤手术,躺在病床开始输液,快输完时,女儿帮父亲整理输液袋,惊讶的发现,这袋氯化钠注射液已经过期两个多月,女儿叫停,找医院理论,医院承认疏忽,可女儿认为,医院说没啥影响,可过期了是事实,医院:留院观察!
先把那袋盐水的数字摆出来,因为“过期两个多月”不是随口一说。
生产日期2024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熊大爷手术是11月4号做的,输液时袋子里只剩约10毫升。过期时间:两个月零八天。一袋250毫升的氯化钠注射液,混着消炎药,几乎全部进了老人的静脉。
“大概率没影响”这句话,比过期盐水本身更让人后背发凉。
熊女士发现那袋盐水的时候,液体已经快见底了。
她平时买东西有个习惯,翻过来看生产日期。这个习惯救了她爸一次,也仅仅是一次。她叫停输液,叫来护士,叫来护士长。院方态度不算差,承认是工作疏忽,承认这袋盐水是从手术室送出来的,住院部只管挂上去。
可那句“初步判断大概率不会引发严重不良反应”,像一根刺扎在家属心里拔不出来。
什么叫大概率。
对统计学来说,百分之九十九和百分之九十八没有区别。对躺在病床上的六十七岁老人来说,只有零和一。熊大爷刚做完脂肪瘤切除,背上刀口还没长好,肝肾功能正处在术后最脆弱的时候。
过期两个多月的氯化钠注射液,化学性质可能已经变了,稳定性往下掉,杂质往上走。这些东西打进血管,不经过肠胃,不经过肝脏首过效应,直接进血液循环。院方说监测肝肾功能,这话没错,可监测本身就是在承认:风险存在,只是眼下看不出来。
法律那边其实写得清清楚楚。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不是“可能有问题”,不是“待商榷”,是白纸黑字的劣药。就在上个月,南宁一家三甲医院因为给患者使用过期葡萄糖注射液,被卫健委警告并罚款一万五千元。一万五,对一个三甲医院来说连毛毛雨都算不上。
可几块钱的劣药进了患者的静脉,医院赔的是罚款,家属赌的是老爷子的身体。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对等。
更让人不舒服的是流程上的断裂。
盐水是手术室送出来的,住院部接着挂。手术室没查有效期,住院部也没查。两道关口,两道都漏了。护士打针之前三查七对是基本功,查的是什么,查的就是药名、剂量、浓度、有效期。基本功没守住,后面的解释再诚恳都像是找补。院方说消炎药没过期,这话听着像在宽慰家属,细想更荒唐。
消炎药没过期,盐水过期了,混在一起打进身体里,难道药效还会因为消炎药“在有效期内”而自动中和掉过期盐水的风险吗。
熊大爷目前没有出现不适。这是好消息,实实在在的好消息。可熊女士不敢接他回家。原本三四天就能出院的小手术,现在得继续住着抽血化验。
老人躺在病床上等指标出来,女儿坐在旁边翻那袋空了的盐水袋子。护士长说,如果过期液体有影响,大多会体现在肝肾功能指标上。这话是医学常识,可从一个刚给病人输完过期药的医院嘴里说出来,怎么听都带着一股“我们在尽力补救”的仓促。
我翻了一下类似的旧闻。二零一八年江西抚州有家医院给患儿输了刚过期的生理盐水,也是承认疏忽,也是临床观察没发现不良反应。八年过去了,同样的剧情换了个省份换了个年龄重新上演。“工作疏忽”这四个字太好用了,好用到来回用、反复用、出了事就用。
可疏忽的背后是活生生的人命,是一个六十七岁老人被切开皮肤之后,又被灌进一袋本该被拦在病房门外的液体。南宁那家医院的处罚决定书里写得很直白:未严格执行药品查对制度、药品保管制度。制度挂在墙上,查对落在纸上,落到病床边上,全靠家属自己翻袋子。
熊女士要的不只是赔偿。她希望医院查清这袋过期药液流转、使用的全流程,排查同类隐患。这个诉求比任何赔偿都难办。
赔偿有价,流程无价。查一袋盐水怎么从药房流到手术室再流到病房,等于把整个科室的日常操作翻个底朝天。查出来谁签的字、谁过的目、谁把袋子挂上去之前连看都没看一眼,然后呢。警告,罚款,还是又一句“工作疏忽”。
医院说留院观察。行,那就观察。但观察不该是这件事的终点。熊大爷的肝肾功能指标今天正常,明天正常,不代表下个月也正常。药物在体内代谢的迟发反应不是靠抽两管血就能画句号的。
熊女士说她不敢接父亲回家,这句话听着轻,分量重得能把人压垮。一个女儿对医院的信任,被一袋过期两个月的盐水冲得干干净净。
那袋盐水值几块钱,熊女士心里的那道坎,多少钱都填不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