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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的求情信里写 羁押期间读了超过一百本书,坚持健身。 辩护律师把这两件事列

黄之锋的求情信里写
羁押期间读了超过一百本书,坚持健身。

辩护律师把这两件事列入求情理由,试图向法官展现当事人的改过表现,希望争取轻判。然而在香港的司法审判中,在押期间看书、健身这类服刑表现,能否在量刑时换来法庭减刑,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边界。

在定罪后的求情程序中,法庭量刑的核心依据是被告应负的罪责及案件相关事实。

这包括认罪时机是否足够提早、是否有真诚悔意、案发处境、年龄与家庭负担等,这些因素直接决定刑期长短。

而在押期间读书、锻炼或报读课程,属于服刑阶段的个人举动,并不在法庭裁量罪责的考量范围之内。

针对服刑期间的表现能否减刑,香港上诉庭此前在判例中已有明确结论。

香港上诉庭指出,被告在狱中进修并努力改过虽属可喜,但法庭不能单凭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减刑。

上诉庭进一步明确,法庭量刑只考虑被告应负的刑责,并不考量其入狱以后的表现好坏,否则便属于僭越惩教署署长的法定权力

这种规则划分体现了审判裁量与行政执行的严格分离。

法官的职责是在审判时依法裁定刑期长短,而刑期开始执行后的表现则归由惩教部门监管。

依照香港《监狱规则》,在囚人士在服刑期间若表现良好,惩教署可按行政机制给予刑期扣减。

这意味着读书与锻炼属于服刑阶段的事项,无法在判决当天充当减刑依据

辩方在求情信中提及读书和健身,实际上是将属于惩教署管理的服刑执行事项,提前挪到了法庭量刑程序中。

这类细节并非毫无用处,它可以作为展示当事人态度与更生意愿的辅助材料,供法官在整体印象上作参考。

但在法律层面上,这类狱中表现仅具辅助性质,无法产生直接减刑的硬效果。真正决定刑期的,始终是被告及早认罪的态度、真诚悔意以及其他法定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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