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全域日常巡回检查时,在太和街道万花路大理大学宝鑫公寓旁人行道上发现,一摊主涉嫌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
当事人进行硬化处理的树坑
当事人系食品经营摊摊主,以绿化带滋生鼠患为由,擅自砍伐人行道上桂花树树桩及配植的绿篱黄金叶灌木丛,后将树坑做硬化处理。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当事人2600元罚款。
当事人进行硬化处理的树坑
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原有树坑绿化示例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