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个离婚的少妇,奔现后发生了关系。男子想和对方好好处感情,帮少妇还了13万房贷,可没想到两人谈着谈着谈崩了。男子就要求少妇把钱还给自己!少妇:“这是你自愿给我的钱!你睡了我还想把钱要回去,难道想白嫖?
事情得从2022年说起。男子姓颜,当时在成都做保健品销售,年纪也不小了,一直想找个踏实人成家。
他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贾女士,对方离过婚,名下有一套和前夫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协议归了她,剩下的房贷也得她自己承担。
俩人隔着屏幕聊了一阵子,觉得脾气性格都合得来,很快就约了奔现,见面之后彼此都满意,感情迅速升温,没多长时间就成了正经的男女朋友。
确定关系没多久,颜某就劝贾女士辞掉成都的工作回广元生活,说两人踏踏实实往结婚的方向走,房贷这点压力他可以一起扛。从那之后,颜某每个月都会固定转3000元到贾女士账户,专门用来还这套房子的按揭贷款,一转就是两年多从未间断。
除了每月固定的房贷,中间还出过一桩急事,贾女士早前有个官司成了被执行人,手里凑不出钱还执行款,眼看着要影响征信和正常生活。颜某知道之后没含糊,直接转了5万元过去帮她结清了这笔欠款。前后两笔钱加起来一共137300元,颜某当时一心谈感情,连欠条都没提过。
本来两人都在盘算婚后的日子,可偏偏在定居这件事上谈出了裂痕。颜某做保健品销售的人脉和根基都在成都,想以后在成都买房定居,贾女士却想留在广元生活,还涉及到这套婚前房子怎么处置的问题。两人越吵越凶,隔阂越来越深,2025年4月彻底闹掰分了手。
分手之后颜某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当初掏这笔钱是奔着结婚过日子去的,现在婚结不成,十几万的支出总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他找贾女士协商,希望对方把这13万多还回来,可贾女士直接拒绝,说这些钱都是颜某自愿转的,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没理由往回要。
更让颜某气不过的是,贾女士还放出话来,说两人在一起这么久,男方既占了便宜还要把钱要回去,跟白嫖没区别。这话把颜某噎得够呛,他觉得自己真心实意付出时间和钱,反倒落了这么个不堪的名声,协商不成干脆直接起诉到了法院,只求讨回这笔大额支出。
闹上法庭之后,颜某也没狮子大开口,只主张了还房贷的87300元和那笔5万元执行款,平时吃饭、过节发的小红包、买礼物之类的零碎开销,他一概没提。贾女士这边还是坚持自己的说法,认为恋爱期间男方主动转账就是无偿赠与,法律上也没有分手就要还钱的道理。
法院审理的时候,核心争议就一件事:这笔钱到底是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普通的恋爱开销、小额转账、520、1314这类特殊数字的红包,一般都算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分手了也不能往回要,但大额支出就得另当别论。
法官梳理了所有转账记录,发现这笔房贷转账每月固定金额、固定用途,持续了两年多,5万元的执行款也是一次性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了情侣日常交往的正常消费范畴。结合颜某劝女方辞掉工作、两人谈婚论嫁的交往状态,很容易就能看出来,这些钱都是冲着结婚共同生活去的。
这种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在法律上叫附条件赠与,顺利结婚就是赠与生效的核心条件。现在两人分手,结婚的目的彻底实现不了,赠与的条件也就不成立了,接收钱款的一方就理应把相应的钱款返还。一审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要求贾女士全额返还137300元。
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觉得自己两年的感情和时间不能就这么算了,多多少少也该有相应的补偿。可二审法院审查之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改判的依据,直接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了全额返还的原判。
可能有人会觉得,谈恋爱你情我愿的,花出去的钱哪有往回要的道理,男方也太小气太算计了。但实际上法律分得很明白,感情是感情,钱是钱,几十几百的花销算你情我愿的馈赠,十几万的大额支出,不可能仅凭“自愿”两个字就一笔勾销。
至于贾女士说的“白嫖”和青春损失,法律上根本不认可这种说法。恋爱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感情付出也是双向的,不存在谁占了谁便宜、谁的青春更值钱的说法,更不能用感情付出来抵扣大额的财产往来,这完全是两码事。
现实里类似的案子其实特别多,有的是男方给了彩礼最后没结成婚,有的是男方出钱给女方买房装修,分手了想要回来。只要能证明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法院基本都会支持返还,不是谁态度强硬、谁会卖惨谁就占理。
当然颜某这边也不是完全没毛病,一开始掏钱的时候没把话说透,既没说清这钱是借的,也没明确约定这是结婚才有的支出,全靠对方自觉,最后闹到法院也是当初没留后手。要是一开始就说清楚规则,反而不会有后面这么多难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