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笔者在《最高院:有这些情形公安机关经复议仍不立案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写到,如果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公安机关对刑事报案不立案的,能否也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起诉梧州市公安局公安职责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是否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是否立案侦查以及不立案侦查合法与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部门规章调整范围。梧州电子学校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黎健坤和张啟佐不构成合同诈骗不予立案错误,应依据上述法律、规章寻求救济。其诉请法院责令梧州市公安局对黎健坤和张啟佐涉嫌诈骗梧州电子学校一案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如果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不立案,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
1.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控告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2.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周军律师提醒,公安机关对刑事报案不立案,本质是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职权行为,因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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