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彭北文(化名),今年 70 岁,是江西萍乡上栗县一名普通老兵、老共产党员。岁月在我脸上刻下了皱纹,更在我心底留下了一道横跨三十年的伤疤 —— 一场莫须有的 "假爆炸案",彻底毁灭了我的一生。今天,我想平静地诉说这段尘封30多年的往事,不为宣泄怨恨,只为寻求一个迟到的公道。
故事的起点,要回到 1992年的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花炮厂。那一年,厂里接连发生了两起事件:一次是收发室发现疑似"引爆装置",另一次是硝药中转库突发火灾,最终造成两死两伤的惨痛后果。事故发生后,县、镇两级政府迅速介入调查,最终认定这是一起因天气炎热、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责任事故。厂领导多人受到了相应处罚,我的妻子刘梅兰作为事故直接责任人被开除出厂,全厂 1000多名职工也被取消了当年的安全奖。所有责任人员都对这个调查处罚结果心服口服,毫无怨言,这起责任事故的定性在当时是清晰且公认的。
可谁也没想到,两年后的 1994年,一场无妄之灾突然降临。当地公安机关因我涉及重婚问题,竟将这两起早已定性的责任事故与我强行关联,不由分说将我抓捕。在接下来十几个日夜的审讯中,我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了他们凭空捏造的"爆炸罪名"。但我必须郑重声明:我从未有过任何作案行为,所谓的"爆炸犯罪"纯属子虚乌有!
1995年,在没有任何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上栗县法院作出了一份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书竟以 "鉴于本案系萍乡市公安局交办案件"为核心定罪理由,判处我重婚罪有期徒刑一年半,同时冤判我爆炸罪有期徒刑15年!同一事件,既被认定为责任事故,又被判定为刑事案件,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荒诞结论。法院本应依法独立审判,可"公安局交办"五个字却成了定罪的关键依据,这究竟是公正的司法裁决,还是被外力操控的人情案?
更让人心寒的是,时任审判长李相富曾诚恳地告诉我,是上面压着他判的,不这么判他连工作都保不住 —— 这番话我当时录了音留存。公安机关既涉嫌刑讯逼供获取所谓"证据",又强行干涉法院审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难道公安局可以凌驾于法律和全国人大之上吗?这份以 "交办"为理由作出的判决书,本身就是枉法裁判的铁证。
在之后的三十多年里,我从未放弃过申诉维权。这场案件先后经历了 6次审判和5次判决,就连法院内部的再审人员也不得不承认,这根本不是爆炸案,而是一起责任事故。1999年,再审法官明确指出"原审判决是错误的,应宣告彭北文无罪";2009年的再审,再次依法纠正了爆炸案的冤判,还原了事件的责任事故本质。另外,人命关天的大案,既无现场勘验,又无庭审质证,这难道是刑侦人员的疏忽吗?这不是疏忽,因为这本来就是责任事故,没有案发现场,到哪里去勘验呢?如果说这是疏忽,那么定罪量刑不是公安局的事,怎么反面不会疏忽呢?然而恰恰是这一疏忽,从而彻底证明了爆炸案根本不存在,否则那1000多名责任人怎么会没一个不服的呢?
尤为讽刺的是,办案人员曾试图将事故直接责任人、我的妻子刘梅兰包装成 "假爆炸案"的受害人加以保护。但刘梅兰性情刚烈、刚正不阿,她亲眼目睹了火灾发生的全过程,自己也在事故中被烧伤,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她和当时在场的多名职工,都坚定地为我作出了无罪证明。真相早已水落石出,我彭北文的清白本该得到彻底昭雪。
可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假案暴露以后,最后法院竟联合相关部门主动提出给我 5万元,要求我息诉罢访、接受原判,让我默默承受这桩冤屈。此时回想,当初以 "公安局交办"为由定罪量刑,如今又想用金钱交易要我妥协,这样的操作难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最高法倡导的 "如我在诉,换位思考",难道就是这样的体现?如果我是公安局长的亲弟弟,公安局还会幕后干涉审判吗?如果我是法院院长的亲弟弟,李相富审判长还敢冤判我吗?
综上,"爆炸案"的"罪犯"是假的,"受害人"是假的,案件的由来更是假的。这"三假"早已赤裸裸地暴露在阳光下,铁证如山,无法掩盖 —— 否则,这5万元的"补偿"也绝不会凭空出现。
我始终想不明白:是谁故意制造了这起荒唐的假爆炸案?是谁在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是谁应当为这一切恶行承担责任,接受正义的审判?我相信社会自有公论,人民自有公道。
在此,我恳请中央能够派出督导组,洞察民间冤情;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还我一个清白;恳请媒体记者前来调查采访,核实我的诉说是否属实;也恳请全国人民能评评理,能用人情做交易定罪吗?能用金钱做交易封口吗?
三十年沉冤,我盼的只求一个迟到的公正判决,只是想让被扭曲的真相回归本真,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谢谢大家。
举报人:彭北文
电话:1357644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