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易引起误解的发放比例
1、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设置了十年过渡期。
人社部发[2015]28号文规定:
十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一次性补贴,是各省市区根据国家或当地的相关文件,补贴发放5%到15%原退休金比例的政策。
3、所以有人就问:
“既然过渡期后,按新办法的100%计发养老金,那还发放那些个不同比例的一次性补贴吗?”
“2024年10月以后退休,新办法养老金已经发放100%,就不缺那5%、或10%了。为什么还会发放一次性补贴?”
4、笔者在此可以明确地告诉朋友们:
过渡期结束后,一次性补贴还是会继续发放的!这是因为:
一次性补贴的发放依据是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国发[1978]104号、中发[2001[3号国家的教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各省市区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一次性补贴的发放依据与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没有一点关系。
二、笔者对部分朋友误解的解读
1、十年过渡期内计发比例的意义:
人社部发[2015]28号文规定的发放比例,指的是新办法养老金与老办法养老金这两种计算方法差额的比例。与一次性补贴没有一点关系。
如网上常见的某位退休人员,2023年退休,这是十年过渡期的第九年,按人社部发[2015]28号文的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新办法养老金高出老(原)办法养老金部分的90%。这位退休人员使用新办法计算出的养老金是10270.05元;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6280.23元;新办法高出原办法
=新办法养老金-原办法养老金
=10270.05-6280.23
=3989.82元
2023年发给退休人员的金额
=高出部分金额×过渡年度发给比例
=3989.82×0.9
=3590.84元
这个发放比例和金额,一经人社部门核准,就是退休人员将来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如本例:他的实发养老金是:
=按原办法计算月退休金+过渡期内发给退休人员高出部分
=6280.23+3590.84
=9871.07元。
请参阅下图表:

2、这位退休人员如果当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即他有独生子女证,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费为100%的不加发。
而原退休费的计发比例,是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的:
(二)退休人员。
……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那么,按照山东省的相关政策,他可以享受退休前基本工资5%的180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综合以上各项规定,这里笔者补充两点:
一是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是年-年+1,即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如上例退休年份是2023年、参加工作年份是1981年,他的工龄是2023-1981+1=43年。
当年这种计算方法的本意是尽可能地提高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给比例;
这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计算新办法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精确到月是不同的:计算新办法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是42.08年,即42年零1个月。
二是计发一次性补贴不能超过退休前原基本工资的100%;
即假如上述退休人员符合教龄满30年享受100%工资待遇,他也只能享受退休前基本工资10%的180个月的一次性补贴。因为他的工龄是43年,按2014年9月前的退休金发给比例是90%。
三、工龄、教龄、缴费年限等不同计算方式对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的影响
1、教龄的计算方式大部分地区是年-年+1,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均按虚年计算;
如给在职人员计算教龄津贴时,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年-年+1的。
如1981年参加工作,到2000年1月,他就可以享受10元的教龄津贴。
但在计算一次性津贴时,部分地区严格按新办法养老金计算缴费年限的方法计算教龄,即精确到月。教龄差一个月都不算满30年!
2、以上工龄、教龄、缴费年限对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的影响
如一位退休人员,她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25年12月退休,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为34年零6个月,她的教龄满30年。
但按照2014年9月前计算办法计算的工龄,却是:
2025-1991+1=35年,这样,按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金发给比例是90%。即她只能享受10%的一次性补贴(可能包括独生子女证补贴、教龄满30年补贴等其他补贴)。
关于工龄、教龄、缴费年限,关于一次性补贴,您的看法是什么?请您留言指教一二?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上解读难免有误差,请您不吝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