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以下两个类似的问题:
1、快递小哥在送快递途中,不慎将停在路边的轿车刮破。车主将快递小哥的左耳打伤致耳膜穿孔。后经快递小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车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00余元。事后,快递小哥向公司提出工伤申请。公司认为,快递小哥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即便提出工伤申请,社保部门也不会同意。那么员工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吗?
2、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后劳动局认定为工亡,交警那边也划对方肇事司机为全责,肇事司机在交警的协调下支付赔偿款68万(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家属赡养费),现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家属赡养费共计147万,问: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重赔偿吗?
统一答复:
能申请工伤,因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能获得双重赔偿。我国法律对因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方面,并没有否定“双重赔偿”,而是采取了“部分兼得”的“限制性”赔偿模式,即除“医疗费用”之外,工伤职工的其他民事赔偿和工作待遇可全部兼得。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与《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相一致)。
分析: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员工系非主要责任)发生的工伤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一类特殊的工伤类别,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各地的实际中,职工除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可再行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基本有兼得式、选择式、互补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